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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1996年《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立了“一事一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但如何适用却是争议不断。2021年修改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增加了“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句,确立了“择一重罚”的行政罚款适用规则。“一事一罚”中的“一事”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应以构成要件为认定标准,“一罚”是“罚款”,分别有基本模式、法条竞合和想像竞合三种适用情形;“择一重罚”中“择一”是在多个法律规范中选择其中一个适用,“重罚”是最高额罚款。“择一重罚”仅适用于想像竞合情形。  相似文献   
282.
在公共风险的法律控制中,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拘留处罚的非治安性拘留逐渐兴起。非治安性拘留的处罚对象不具有人身危险性,规制目标也并非维护典型的治安秩序。非治安性拘留可以防范责任主体的虚置和转移,弥补其他行政处罚手段的固有缺陷,二者共同构成其不断扩张的现实动因。公安机关实施非治安性拘留会产生执法主体错位,应当以功能最适原则为指引,将拘留决定权归还行政主管机关。行政拘留刑罚化方案的诸多潜在弊端表明,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犯罪化并不可取,人身自由罚体系的法治转轨应当采取类型化策略,区分三种不同类型进行针对性调整。  相似文献   
283.
罚金刑是各国刑法中普遍使用的刑罚制度.尤其随着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日渐显露,罚金刑作为一种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刑种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扩张虽是大势所趋,各国对它的具体规定却大有不同.与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相左,德国刑法典采纳了操作性较强的日额罚金制度,使得罚金刑能更好地发挥其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功能.国内著作中虽不乏日额罚金的阐述,但多泛泛而谈或仅整体性地介绍这一制度.因此,本文以德国刑法为蓝本,具体地介绍德国的罚金刑也即日额罚金制度,及该制度与其他刑种如自由刑的衔接问题,并与我国相关规定作对比.  相似文献   
284.
限制处罚说始终无法开出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良方",症结在于对问题域划定上的含混不清。中立帮助行为理论所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如何在中立帮助行为形式上符合传统帮助犯主客观成立条件的前提下,为其不可罚性寻求一条合理的解释路径。因此存在着两条不同的路径:一是对帮助犯的成立条件进行实质解释,二是排除其违法性。现有理论中客观归责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构成要件层面,并且对"法不容许的危险"这一标准进行细化,从而顺畅的解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判断难题。  相似文献   
285.
《现代法学》2019,(5):135-151
关于人工智能可否构成犯罪,国外主要存在"心理要素说""智能代理说""法人类比说""法定实体说"以及"当然主体说"等观点。人工智能成为犯罪主体的哲理基础是科学实证主义和道德二元论,现实条件是具备法律人格。智能代理可以成为道德代理。人工智能的道德生成进路有"实在论进路""关系论进路""认识论进路"等之别,"实在论进路"相对合理。处罚人工智能既能为处罚其他主体奠定基础,也能达到剥夺其犯罪能力的目的,还能产生附加价值。我国的人工智能刑法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未来研究的重点在于:人工智能对刑法人类中心主义的挑战,人工智能犯罪主体的范畴、责任范围与程度,刑法如何介入对人工智能的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286.
随着2019年12月1日新《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刑法中销售假药罪的相关认定随之发生改变。因此,从销售假药罪及其相关罪名长久以来的争议为背景,探讨新修订法案的合理性,明确药品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十分必要。新《药品管理法》修订后仍存在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后续的立法和实践,要尽快加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87.
结束有罪不罚是国际法刑事化的重要前提,因而西方学者大力主张消除有罪不罚,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也为此做出诸多努力。然而,作为西方学者反对有罪不罚理论基础的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实际上经不起历史的验证和逻辑的推敲。由于人权是社会可供资源与人的内在需求的契合,社会资源的掌控者可以在适当时选择对社会整体更有利的战略;而且,为根除有罪不罚现象而推行完全负责的机制存在诸多障碍;最后,从国际刑法追求价值的变迁以及宽恕伦理上,也可以看到有罪不罚的合理因素。所以,在当前的国际社会环境下,有罪不罚现象有其现实性。  相似文献   
288.
本文案例启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在被告人在犯数罪的情况下,可以判处缓刑。此种情况下,免予刑事处罚与缓刑可以并罚。  相似文献   
289.
“中立性”既是中立帮助行为之特质,也是确定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根据。基于行为“中立性”的本质特征以及维持刑法自由保障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动态平衡的客观需求,即便中立帮助行为对他人实施犯罪具有事实性或物理性因果贡献,也不应无差别地全面肯定其刑事可罚性。然而,限制行为可罚性的既有路径不是限制逻辑存在明显瑕疵,就是限制标准过于暧昧、限制结论过于恣意,不具备相应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根本无法担负起限定处罚范围的重任。确定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可罚性,应当立足行为之“客观中立性”特征,通过演绎客观归责理论,规范评价行为升高正犯实行犯罪的风险是否为法所不允许。只有在违反相关刑法前规范升高正犯行为之风险且该规范之目的在于避免行为被用于犯罪时,才应肯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相似文献   
290.
对不能犯的研究视角多在不能与未遂的区别,忽略了可能成立的其他处罚。不能犯行为只是相对计划犯罪不具有非实行行为性,但当它侵害了计划之外的其他法益或者虽没有侵害任何法益,但具备以预备处罚的条件时,也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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