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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人的认知是文化传播及其效果实现的主体性基础。在完整的亚文化传播链中,主体认知会以动因、媒介、情境等多重身份共同作用于亚文化传播的全流程,从而为认知操控提供了可能。算法社会中,亚文化传播认知操控主要依托认知符号操控、认知想象与情感操控、认知知觉判断和解释操控、认知底色及认知记忆操控等形式实现对人的认知植入与改造,这四者从工具逻辑逐渐向人的感性与理性逻辑延伸,最终基于时空逻辑回答了认知操控的持续性这一关键问题,既具有贯穿始终的内在统一性,又保持着层层递进的秩序性。这种认知操控既破坏了人的认知原有的稳定性和独立性,从而加剧人的认知异化,导致社会关系紊乱;又会催生文化传播的虚假繁荣,煽惑算法内卷;还不免造成主流价值权威失落,污染媒介生态。为有效应对亚文化传播过程中的认知操控困局,必须开展独立且联合的社会认知动员,创造科学的公共认知环境;加强算法证伪和违法惩治,消除其对认知操控的助推功能;构建面向多元主体的主流价值“认知低保”机制,防范亚文化泛滥。  相似文献   
522.
人工智能算法辅助行政决策契合行政决策体制改革方向,能够应用于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和多领域。其意义在于通过辅助公众参与、识别公众需求、自动收集数据、深度学习自主推导、评估风险预测行为、全面收集和深度分析大数据,以提升行政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但人工智能算法辅助行政决策可能存在法治风险:算法隐匿和算法偏差可能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包括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权益关切、隐私保护和平等对待要求;算法代表和算法至上可能危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利,包括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不利于利害关系人的真实程序性参与;当出现算法决策错误时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法治原理中的良法善治要求。因此,应当围绕人工智能算法问题,从人工智能算法自身、行政机关、利害关系人三个方向寻找法治出路,完善人工智能算法的合法化设计,加强行政机关对人工智能算法的合法性、伦理性和合规性审查,完善算法公开制度,健全算法辅助决策的行政责任制度,从而契合行政法治原理的要求。  相似文献   
523.
第三次分配对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第三次分配实践过程中面临主体认知与参与范围有限、实践与制度安排协调不足、主体偏好与差异难以协同等困境,而算法给予了第三次分配新的实践选择和实现机遇。本文构建了算法赋能第三次分配的三层逻辑框架,阐释了算法技术与第三次分配在价值逻辑、实践逻辑和主体逻辑上的契合性,二者结合有助于促进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并规制算法,促进效率与公平的实现。  相似文献   
524.
算法推荐作为信息分发和传播的新范式,正悄然影响甚至主导青年价值观教育场域。对算法推荐的技术机理与动态演化进行逻辑释析,以揭示算法推荐的价值观负载性。基于此,从价值逻辑转向资本逻辑、公共职责转向用户偏好、真实环境转向拟态环境、现实交往转向网络圈群的二元维度整体性廓析算法推荐,发现其给青年价值观教育带来冲击主流意识形态、阻隔思想引领、消解主流价值观、加剧群体极化与价值分化的现实困境。重塑算法场域环境生态、以视域融合强化思想认同、提升主流话语传播力、培育大学生思考力等,应是突破算法推荐视界下青年价值观教育教育困境的重要进路。  相似文献   
525.
从工业生产到社会生活,从零售消费到政府治理,各种场景都嵌入了算法的技术身影。算法在克服人工不足以应对海量处置、及时介入、精准预判等问题上发挥着积极作用,却也在算法偏见、算法垄断、算法独裁等方面为人诟病。在精准计算的前提下,若要尽可能避免被技术精准“算计”的应用风险,平衡技术适用与深度发展之间的张力,就必须回应并解决算法技术的正当性与正义性问题。具体而言,从数据源头治理出发,确保数据源质量,避免可能引起的“算法偏见”;应用可信技术,以技术规制技术;科技向善的技术生态,是培育技术伦理与技术道德的重要原则;构建算法信任的社会环境与话语土壤,培育公众的技术信任感。  相似文献   
526.
农村电商在现代化数字经济中的发展和扩张,对农村社会的环境、资源、安全等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和威胁,农村社会面临着来自本地化、电商市场和全球化的三重风险。基层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压力,风险治理成为主要议题和任务。农村电商显著的经济效应和社会影响力,使基层政府不得不从打击、遏制的强制性行动转变为淡化风险并采取扶持发展的姿态。然而,基层政府淡化、压制风险的方式并没有消除风险,反而使风险日渐成为问题。基层政府碎片化的治理方式、新兴产业治理边界的模糊性、数据要素扩张风险的不可控等因素使风险治理陷入困境。基层政府应构建常态化风险治理体系、提高联治力、建构补偿数字资本主义风险的机制等,从而减弱农村电商生产运营产生的风险,改善基层社会运营状况,发展产业的安全性和自由度。  相似文献   
527.
李麒  苏泽琳 《长白学刊》2023,(2):108-118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   
528.
随着人类社会进入智能化时代,以算法为内核的智能技术不断塑造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主要表现在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智能化转型、拓宽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中的话语权,以及最大限度实现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文化的引领。由此归纳出算法塑造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三元要素集分别是作为能力要素的技术、作为价值要素的话语及作为观念要素的文化。但能力要素、价值要素及观念要素同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匹配,使得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算法塑造有潜在风险。具体来看,算法技术的滥用导致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有被算法控制的技术扩张风险,资本话语的渗透会引发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被商业化平台价值宰制的风险,算法文化的杂糅形态或招致主流意识形态观念被弱化的风险。为有效化解高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算法塑造的风险,应当引入算法学术概念对算法现象的学理、逻辑、理性和批判立场展开分析,并提出超克路径。  相似文献   
529.
530.
法律与算法在技术性表征上具有类似性,即产生机制的类似性、功能效用的类似性、表达方式的类似性,这些类似性为法律借鉴算法创造了可能性。法律与算法在价值性内核上具有异质性,即运行逻辑的异质性、有效性来源的异质性、认知方式的异质性,这些异质性提示了法律与算法之间的距离。关于类似性与异质性的分析为法律的算法化限度提供了一个总原则,即法律在技术性的层面可以借鉴算法的模式与成果,但在价值性内核上应与算法保持距离。这个总原则可以分解为三个限度,即科学主义限度、建构主义限度、工具主义限度。科学主义限度要求法律在借鉴科学技术的同时,警惕科学求真逻辑对法律正义命题的侵蚀;建构主义限度强调法律借鉴算法建构思维的同时,防止纯粹建构理性对法治的误导;工具主义限度则提示将法律视为达致特定目标工具的同时,要时刻关注法律的价值属性,尤其重视法律人及其反思在控制算法思维泛滥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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