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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论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我国航运企业正在修订提单条款。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原来的格式提单没有仲裁条款,只有管辖权条款。对于提单里是否订入仲裁条款,即规定有关提单的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各方意见不一。其争论焦点在于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究竟如何,是不是能够使我国航运企业掌握解决争议的主动权,能不能减少我国远洋船舶被扣的现象。本文将围绕提单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探讨我国航运企业提单是否应订入仲裁条款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2.
徐丽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22(3):109-113
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将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是一种常见做法.租约仲裁条款有效并入提单后,一方面,承运人可以以租约约束提单持有人;另一方面,解决了“择地行诉”带来的麻烦.但是这一作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一则,提单持有人将面对一条曾经由承租人和承运人订立却又对其有效的仲裁条款:二则,避免“择地行诉”的同时,也使法院在被告的申请下不得不中止已开始的诉讼,从而丧失对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如何保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保证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3.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源自赔偿合同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本质上是一种赔偿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已通过保险合同得到补偿,那么,被保险人因该损失而在法律上可获得的减轻或弥补损失的救济和利益便应归保险人,否则,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得过量补偿而诱发道德风险。中国保险法在借鉴英国海上保险法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基础上,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定性为法定债权转让,并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作出了延伸保护。 相似文献
124.
倪娜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4):69-74
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分别规定了隐名代理、与英美法系不公开本人身份的代理相类似的代理形式,在这两种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仲裁合意,那么仲裁条款能否约束本人与第三人呢?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做出规定。从理论上分析,在第402条的情况下,仲裁条款可以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而在第403条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不能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法条规定。 相似文献
125.
在我国大力倡导海上丝绸之路的背景下,对于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后是否有效,国内相关法律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尽管我国不像英美等海运大国一样拥有十分悠久的航运贸易历史,但我国具有后发优势,通过对英美等海运大国相关法律进行借鉴和扬弃,依然可以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的不足并对英美等海运大国的实务经验与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来为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促进航运的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