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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劳动保障世界》2007,(10):F0003-F0003
职业健康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具体安排如下:  相似文献   
232.
部分成年人因其生理条件、智力发育程度及精神状态等不能达到成年人所应具备的智力和判断能力 ,法律不使其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从而导致了行为能力欠缺的发生。本文通过对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分析 ,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 ,为我国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33.
刑法中的自我答责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冯军 《中国法学》2006,1(3):93-103
以“自我决定”为根据的“自我答责”是刑事归责的基本原理。行为人违反“自我决定”这个一般的实践原则而设定了任意、行为、结果的统一性时,行为人就应该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只要被害人的任意支配着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的发生仍然处在被害人的行为所能控制的领域之内,就存在着被害人对不发生损害结果的优先负责性,就要由被害人自己对所发生的损害结果予以答责。  相似文献   
234.
通过对国际惯例的性质分析,认为海商法中的国际惯例是一种任意性规范,不包括强制性规范;是一种实体法意义上的惯例,不包括冲突法上的惯例;是中国海商法的渊源之一。在此基础上,对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与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35.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236.
2021年1月1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正式实施,每一个人的生活注定会因为这部法典的诞生与实施而被深刻地改变。在2021年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我们开设了“民法典新规”专栏,将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立法专家杨立新出版的《中国民法典新规则要点》一书的精华内容进行打磨,奉上关于这部法典新规则的精辟解读,助力于大家理解和学习。  相似文献   
237.
监护制度是一项古老且又极具生命力的制度.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我国民国民法典中都规定有监护制度.在民事立法中,多数将其规定在婚姻家庭制度中,也有的将其规定在民事主体制度中.我国《民法通则》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中规定了监护制度,新近颁布的《民法总则》继承了这种做法.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中,监护制度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容纳亲权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监护制度尚存在被监护人未被完全覆盖、监护人缺位、监护人顺序仅由法律直接规定和缺少监护监督等不足,应当坚持统一监护的立法体例,从科学规定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厘定监护制度的类型、增加禁治产制度和建立监护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238.
239.
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失能老人数量剧增,这对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失能老人权益保障因此备受关注。失能视角下,我国法律对监护的一般规定以及对老年人监护的规定都无法全面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弥补家庭养老、响应国际发展趋势,有必要健全老年人监护制度。人权理念、法律家长主义和自我决定权理念也给老年人监护制度创造法理基础。针对我国立法空白,从方式、选任、职责、监督方面,可以对老年人监护制度提出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240.
虐待儿童行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被刑法所规制。但传统的虐待罪囿于主体的天然限定性,无法涵盖所有的虐待儿童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增设罪名的方式,延展了虐待儿童行为的主体范围,但主体范围的扩大未能充分解决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通民法和刑法,应当将其作为处理虐待儿童行为的根本原则。引入民事监护权视角,有助于为虐待儿童行为的定罪与量刑提供一种全新的分析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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