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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杨红艳 《法制博览》2023,(35):28-30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以有偿、无偿为标准对委托合同作出了区分,但未对其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本文认为,从目的性限缩解释角度出发,应当排除任意解除权在混合合同中的适用。原因在于,对民事、商事委托进行区分有其特定的理由,商事委托中任意解除权存在的正当性低,应当严格限制适用。例如,商事委托中排除特约有效,民事无偿委托中排除特约无效,民事有偿委托中排除委托人权利的特约无效,排除受托人权利的特约有效。  相似文献   
42.
《民法典》第787条以现行《合同法》第268条为基础,对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作出了规定。该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定作人利益,并避免社会资源浪费,任意解除权应限于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不应类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在时间要件上,该解除权只能在承揽工作完成之前行使;在主观要件上,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应排除承揽人违约的情形。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应符合解除权的行使程序,但在行使效果上,应注意其与法定解除权的区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在本质上是一种须承担对价的单方终止,对该条所定的赔偿范围,应采“报酬请求权”解释,即承揽人有权请求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及因合同解除而增加的费用,但其因合同解除而节约的成本应予扣除。  相似文献   
43.
刑事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完备程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者的辩护权能否得到充分保护、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能否得到体现。目前我国刑事指定辩护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以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4.
范晓亮 《法学》2022,(12):108-122
基于消费争议的单位数额小、总体数额大、人数不确定和扩散性等特点,消费者的个体损害赔偿与整体权益保护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损害赔偿争议不易通过单独诉讼解决,代表人诉讼成为主要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际效果有限,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有效经验值得推广,美国法上的集团诉讼和欧盟法上的代表人诉讼也可资借鉴。我国相关立法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留下了空间。消费者协会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权,在得到符合法定人数消费者的授权后,应被视为满足了代表人与实体法律关系的适当限度联系,因而可基于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提起损害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此基础上,通过默示加入制凝聚诉讼请求,有利于实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诉讼效率,并可产生显著的外部性以保护消费者整体权益,实现公益效果,但作为程序正当性依据的诉权保障须予明确。  相似文献   
45.
陆青 《中外法学》1987,(5):29-34
<正> 自从1899年美国伊和诺斯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都青少年法规以来,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这方面的法规。青少年法规是一个十分庞杂的系统,它包括了青少年刑法、青少年保护法、儿童福利法、少年法院法以及各种有关青少年问题的法律条文。从其内容来看,它包罗万象,既有提起刑,事诉讼、定罪量刑的规定,又有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和福利措施的规定;既有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应负责任的规定,也有青少年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从对违法犯罪少年所采取的措施来看,既有刑  相似文献   
46.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拒不配合伤情鉴定的案件频发,给诉讼进程造成了客观障碍,也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提供了客观便利.这不仅有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这一困境的根源在于我国刑诉法中伤情鉴定制度的缺陷.应当在借鉴国外关于强制鉴定机制的立法例基础上,对被害人等第三人拒不配合伤情鉴定的行为进行规制,建立我国刑事诉讼强制伤情鉴定机制.  相似文献   
47.
国际人权法中任意拘留禁止原则已成为保障人身自由权的重要举措和评价各国拘留制度的重要标准。我国有必要践行该原则,禁止拘留立法权的任意行使,及时修订、整合、废止拘留的法定根据或适时制定《拘留法》;禁止拘留程序控制权的任意行使,修订拘留程序,完善拘留指导性案例制度,实施拘留双随机巡查督查制度;禁止拘留决定权和执行权的任意行使,由公安机关专职行使;禁止拘留法律监督权的任意行使,由检察机关专职监督审查每一个拘留案件并依法提出监督审查书面意见建议;禁止拘留司法救济权的任意行使,由法院依法履行司法救济职能而不是司法审查职能。  相似文献   
48.
监护制度的公法化,已成为国际上的一个明显趋势.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过于笼统,对监护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导致许多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监护的义务性质要求国家承担监督责任,提供必需的保障.与司法机关相比,我国民政行政机关长期从事社会工作,其行政管理活动与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管理联系密切,其业务中的给付行政与监护的监督管理费用支付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是适格的对未成年人监护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民政机关可采用行政委托的方式,履行确定、更换监护人等一系列监督管理的职责和职权.  相似文献   
49.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当老年人逐渐欠缺判断能力时,司法不是去判断他丧失判断能力的程度,而是根据其需要选定保护其权益的监护人。完善亲属担任监护人规则,取消亲属担任监护人的顺位;应该允许和鼓励社会组织(法人)担任监护人;应该明确在没有合适的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部门来担任监护人。建立对监护人的日常监督机制,为妥善保护成年障碍者的权益,有必要为每一个被照顾的成年障碍者设立照顾监督人。意定监护合同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才能成立,应确认在意定监护开始时监护人是具备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的。  相似文献   
50.
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和精神医学的进步,改善精神障碍者的社会地位,保障精神障碍者的基本权利,已成为国际社会潮流。我国成年精神障碍者监护制度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有关制度相比从立法理念到制度层面都存在着缺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法律价值,更新监护理念;废除行为能力宣告制度,采用个案审查制度;设置不同层次的监护方式;设置精神障碍者监护登记制度;建立监护人的选任和制约机制;国家公权力的适当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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