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7393篇 |
免费 | 127篇 |
国内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41篇 |
工人农民 | 47篇 |
世界政治 | 174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41篇 |
法律 | 3574篇 |
中国共产党 | 518篇 |
中国政治 | 1734篇 |
政治理论 | 270篇 |
综合类 | 112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42篇 |
2023年 | 165篇 |
2022年 | 159篇 |
2021年 | 225篇 |
2020年 | 182篇 |
2019年 | 134篇 |
2018年 | 36篇 |
2017年 | 83篇 |
2016年 | 114篇 |
2015年 | 306篇 |
2014年 | 643篇 |
2013年 | 555篇 |
2012年 | 598篇 |
2011年 | 568篇 |
2010年 | 569篇 |
2009年 | 500篇 |
2008年 | 489篇 |
2007年 | 380篇 |
2006年 | 333篇 |
2005年 | 295篇 |
2004年 | 276篇 |
2003年 | 287篇 |
2002年 | 204篇 |
2001年 | 161篇 |
2000年 | 139篇 |
1999年 | 27篇 |
1998年 | 18篇 |
1997年 | 7篇 |
1996年 | 4篇 |
1995年 | 3篇 |
1994年 | 5篇 |
1993年 | 4篇 |
1992年 | 2篇 |
1991年 | 2篇 |
1990年 | 2篇 |
1988年 | 1篇 |
1984年 | 2篇 |
1983年 | 2篇 |
1982年 | 1篇 |
1980年 | 1篇 |
197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752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1.
李德政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3):110-113
普通法法律至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司法审查,“高级法”观念,法官的权威和适当的法律方法。正是这几个方面保证了法律至上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92.
金正日在领导和推进朝鲜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十分重视军事工作,不仅提出了以国防优先、军备优先、军队优先为基本内容的军事为先思想,而且将这一思想应用到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中。军事为先思想的提出与朝鲜的历史、现状及金正日对苏东剧变的反思和对当今世界形势的判断有直接的关系。军事为先思想是金正日政治智慧结晶,是朝鲜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指针。军事为先思想已经和正在得到成功的运用。 相似文献
93.
谢小勇 《医药知识产权通讯》2002,(5):6-7
日本特许厅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取全面审查制,即对申请案进行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性的审查工作。负责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查新工作的共有60人,每年大约受理5500~6000件申请案,平均每人每年要审批100件左右。 相似文献
94.
略论中国入世与合法性审查原则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旗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3):20-21
中国入世将对现行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该原则重新予以审视,并在结合WTO规则对司法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其予以补充和创新。 相似文献
95.
8月2日,两位年轻公民杨涛、王金贵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审查有关法规,使一段时间以来闹得沸沸扬扬的“婚检”争议出现了新的变数。事情的起因是,对于结婚登记是否必须持有婚检证明,今年6月下旬修订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通过的《母婴保健法》出现了不相一致的规定。这种立法冲突不仅使执法者无所适从,也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相似文献
96.
李娜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5,24(5):75-79
违宪审查热是当前宪法学研究的一个误区.抛弃倾尽全力论证和推动违宪审查制度建立的理想主义,首先应该探讨的是违宪审查的基本概念.应该严格界定违宪的概念,尤其是要与违法区分开来,继而分析究竟什么是违宪审查,在此基础上讨论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 相似文献
97.
98.
违宪审查是宪政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作为一项制度,一般的理解是:当没有公民或有关组织对某个现行的法律或政府的某项行为提出合宪性异议、并将该异议提交到违宪审查机构时,就推定该法律或行为被广泛认可,是合宪的;一旦有公民或者组织对某法律或政府的某项行为提出合宪性异议,那么违宪审查机构就要根据宪法及其基本精神对此作出裁决,要么宣布该项立法或行为违宪,是无效的,要么宣布其不违宪,是有效的,任何公民和组织都要服从。 相似文献
99.
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和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有关的问题时,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或司法实践中都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儿童利益,我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至今尚未明确规定“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为实现我国宪法有关“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承诺,故亟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优先权准则,并对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00.
李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25(1):12-14
在同一债权上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责任平等,债权人有选择权。基于此“责任平等”学说,检讨现行《担保法》第28条及其解释第38条规定之不尽合理之处,从二者并存时的责任优先问题、相互求偿问题和责任承担问题等三个关键环节上分析,初步构建较为完备的法律适用规则,以期担保法调整此类关系时会更为衡平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