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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要避免制度研究陷入边陲化陷阱,就需要对其作相应的功能性分析。传闻证据规则具有保证证据可信性与被告人质证权的功能,同时还具有维持对抗制诉讼的隐性功能。另外还具有牺牲诉讼效率和放纵罪犯的潜在负功能。在基本层面上,传闻证据规则是基于对抗制诉讼模式与陪审团制度的需求而产生的;在根本层面上,是基于受基督教文化影响的社会控制系统的需求而产生的。发挥传闻证据规则的功能,需要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与发达的法律援助制度等保障性条件。从总体上看,我国具有建立传闻证据规则的需求性,但缺乏传闻证据规则功能发挥的保障性条件。而且,在目前制度条件下建立传闻证据规则,可能导致调查取证更加困难。  相似文献   
142.
郭志媛  蔡溦 《证据科学》2009,17(2):240-249
传闻证据规则作为英美证据法上最古老的证据规则之一,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已面临着规则体系过于庞杂,规则适用趋于僵化的困境.为此.进入21世纪以来,各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均对传闻规则进行了法其化和简化,不仅如此,传闻证据规则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在各个国家发生了明显分化.英国的传闻规则日益宽松,其基本原则由排除变成采纳.而美国则限制了法官对传闻证据可采性的自由裁量权,从自由化向着严格排除规则回归.澳大利亚的传闻规则体现出一定的折衷性.传闻证据规则在荚美法系国家的变革以及变革反映出的不同价值理念启示我们,应当以现代规则为蓝本,确立简明、易行、符合中国国情的传闻证据规则,并以渐进式为思路,逐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及其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43.
刘广三  庄乾龙 《证据科学》2009,17(6):680-688
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背景、生存环境、理论基础和发展进程都与英美国家司法环境有着特定的联系,我国不完全具备这样的条件。引进论者在论证论据与对国情的认知、未来诉讼制度的预想方面都存在较大的错位。在笔者看来,修改完善相关性规则不但能起到引进传闻证据规则预想的作用,同时还能避免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存在的缺陷与引进该规则后没有土壤适合其生存的局面出现。  相似文献   
144.
周菁 《天津律师》2002,(2):34-36
证据采纳规则所要解决的主要是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它主要是规范在何种情况下取得的何种形式的证据才能进入案件的审判过程,具有证据能力,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英美法上主要的采证规则有传闻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关性规则。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逐渐在证据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但是这种高科技证据在采纳上与传统证据规则产生了冲突,  相似文献   
145.
证人是现代庭审的焦点。证人是目击观察,外行和专家意见以及证据鉴真的信息来源,同时也是出示文书证据,实物证据以及科学证据的媒介。因而,证据法关注—或者可能痴迷于—证人也是不足为奇的。在本文中,我们认为这种证人中心化的视角是陈旧且适得其反的。从历史上看,当大多数证据是个人观察和行为的产物时,以证人为焦点或许是有意义的。但是,现代世界中的证据,常常由标准化、客观化甚至机械化的程式所生成,这些程式很大程度上消解了个人化判断的特点。传统的证据制度依据法律构想和并不妥适的法律程序,未能有效处理诸如法庭科学实验报告,照片,学术论文以及商业记录等基于程式的证据。因而,本文抛弃了这些构想,并提出了一种处理程式证据的普适性新进路。我们所提议的制度改革认识到了程式证据的本体价值,并且提供了一种检验与质疑该类证据的可操作框架。  相似文献   
146.
论卧底警探程序法上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杰  刘磊 《法学评论》2004,22(3):139-143
在刑事程序法上 ,卧底警探身兼侦查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卧底警探与诱饵侦查员、普通卧底、“线民”等概念有着一定的界限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卧底警探在卧底侦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卧底警探作证 ,应当使其到庭接受质证询问 ;在其不到庭 (仅以警讯笔录作证 )的情形下 ,应当明确传闻证据例外的范围与条件。  相似文献   
147.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被誉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但由于立法者在立法思想上的相对保守以及立法能力和立法技术上的明显不足,新刑诉法确立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证人出庭的范围、强制证人出庭的手段以及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等基本制度面,都遗留下了一定的缺憾和问题。由于我国司法现实的复杂性,这些制度上的缺陷可能在实践中产生制度空转甚至制度反转效应,使得促使证人出庭的立法目的落空。  相似文献   
148.
美国通过可靠证据遏制刑事错案的机制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学界与实务界普遍认为通过可靠证据来遏制刑事错案的发生是非常积极且有效的,因此从宏观上构建了通过可靠证据来遏制刑事错案的机制。该机制以证据为根本,以证据的收集为起点,以证据的保全为核心,以证据的审查判断为重点,对与证据相关的诉讼制度进行逐步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49.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50.
朱立恒 《法学杂志》2006,27(2):123-125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确认的一项证据规则。按照传闻证据的基本特征,侦查笔录属于典型的传闻证据。考察国外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一般而言,除非侦查笔录符合特定的条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侦查笔录才有可能具备证据能力。否则,侦查笔录就被视为一种传闻证据而不具备可采性。解决侦查笔录的证据能力的有效办法就是直接传唤制作侦查笔录或者实施各种侦查活动的警察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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