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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惩处力度,体现了保护民生的立法精神。司法实践中,对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一般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也有少数案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罪名关系及选择进行探讨,有利于依法、正确打击危害食品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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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直备受关注,该罪的金额问题是司法实务关注的焦点,也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如何理解销售金额,如何计算货值金额一直存在争议。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以及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和说明,将销售金额作为该罪的法定构成要素,并规定了货值金额的计算方法。但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适用的困难与问题。本文基于司法实践中犯罪金额的计算方法,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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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1):69-74
《刑法修正案(八)》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本罪属于具体危险犯,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主要在于有没有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本罪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特别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时,应从一重处。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主要在于主观上是否对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态度。无证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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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金冬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14-19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对象中,"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投入了人力劳动并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伪劣"则是根据《刑法》第140条和《产品质量法》相关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确定其范畴。对于犯罪数额的计算,已受行政处罚的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可以再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同时,一案中同批、同种、同标价的伪劣产品,部分销售、部分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可以根据已经查清的伪劣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为保证伪劣产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提倡被动型、实施介入型,对既有的确定对象进行诱惑侦查,禁用数量引诱型诱惑侦查。对伪劣产品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应由被害人提出,且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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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世深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1):37-39
我国刑法第140条、146条和149条中的“产品”一词应改为“商品”,第140条和149条的罪名应确定为“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某些建设工程应纳入“伪劣产品”的范围,但需要在刑法第137条和第140条的法定刑之间进行平衡,即应加重前者的法定刑。如果只是单纯地假冒,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不同情况,或者只给予行政制裁,或者按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论处。此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涉及到未遂形态、销售金额以及与相关条文的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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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件往往存在犯罪时间跨度长、受害群众数量多以及证据难收集、犯罪数额难确定等特点及办案难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综合运用引导侦查、退回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完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翻供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利用大数据分析思路,通过对查获的销售账本记录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部分购买者的付款凭证进行数据化分析比对,确定账本记录的真实性和证据证明力,精准认定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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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高端品牌的设计和质感一方面不断提升了市场的消费品位,但另一方面,高端品牌又促使了无休止的消费攀比心理,加剧了消费群体两极分化的严重性,诱发了一个新的崇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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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犯罪,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原因,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识却存在诸多分歧。本文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对象以及对销售金额的确定等问题展开阐述与探讨,以期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增强适用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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