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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律师李奎生为一贪官辩护,收费30万元,祸由此起。县公安局以偷税罪和伪造证据罪将李律师逮捕,李冤坐牢狱3年,在全国最高法院的干涉下,2001年2月李律师无罪获释。出狱后,好多大学请他去演讲。2001年9月,原先曾抓李律师入狱的那家县公安局又下发一纸“通缉令”,以第三项罪名再次要抓他。可怜,已是身无分文的大律师携带也是律师的妻子隐名埋姓浪迹天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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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初,卫某投资人民币900万元入股蔡某实际控制的南京某公司,参与公司经营,双方约定卫某有权随时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2011年底,在发现公司经营不善后,卫某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遭到蔡某拒绝,卫某遂起诉至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该案经一、二审审理,原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卫某的诉求,判决公司向卫某支付股权回购款900万元及利息,并查封了该公司的核心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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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64-66
"李庄案"的判决结果存在3个法律问题:李庄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6条的设置是否具有合理性?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危机所引发的社会效应如何?简单案件的法律推理是按照"法律规则+案件事实=判决结论"这样的三段论方式进行的,这种推理方式体现了公正执法的思维,起着维护法治"过滤器"的作用。但是,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核心精神,在法律推理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道德和价值因素。法律判决追求手段与目的的统一,它不仅受公正的执法手段的约束,还要受所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的约束。因此,有必要从道德和伦理价值方面考虑"李庄案"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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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诉讼失信现象的出现,对司法权威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失信有成本,不法有代价"的良性机制如何构建?诚信诉讼的防线如何进一步稳固?向不诚信诉讼行为"亮剑",已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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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诈骗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争论虚假诉讼包括诉讼诈骗和诉讼欺诈等,本文着重讨论诉讼诈骗问题。诉讼诈骗,系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通过虚构法律关系、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机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诉讼诈骗行为能否构成刑事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诈骗行为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是诉讼诈骗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与侵害的客体都不符合传统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的被害人与受骗人具有同一性,且被害人系自愿地交付财物,而诉讼诈骗的对方是法院而不是被害人,被害人系慑于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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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重庆“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过程中.律师李庄因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证言、引诱证人作伪证而被提起公诉,并最终获刑。办理李庄案的司法机关同时也是龚刚模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庭审中,李庄要求法官、公诉人、书记员集体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分别提出的6次回避申请均未获批准,其辩护人要求异地审理的要求也未得到法庭的应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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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温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断接待一些喊冤叫屈的上访人。其中不少案件是非曲直并非难辨,但在催办过程中,执法部门往往为假证所困扰而无所适从,致使受害者长期蒙冤,罪犯却逍遥法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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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敏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4(4):99-102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作为两个独立的罪名并没有得到严格区分,导致对于帮助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如何认定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诸多困惑。而如果从“当事人”这个概念的习惯用法入手,在帮助对象的范围及社会危害程度上进行化分,则所有的问题都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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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新刑法第5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白其孕育、诞生直至适用均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直至重庆打黑案辩护律师李庄因此获刑.引发学界震动。文章在分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概念及其特征的基础上.主张应当修订甚至取消新刑法第306条的有关规定.以利于律师更加积极地参与刑事辩护、法官的正确裁断和维护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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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晶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6,6(1):14-17
对于藏匿肇事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包庇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这个问题,笔者认为, “藏匿”不同于“毁灭”、“伪造”,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对藏匿肇事车的行为应定包庇罪, 此举并非一种随意的扩大解释。同时,笔者建议将“隐匿证据”的行为加入到“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罪名中,以完善立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