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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大陆法系刑法相关的出罪理论在我国刑法的犯罪论中如何定位、如何适用是困扰我国刑法学的难题.在没有确切定位的背景下,可以考虑用但书的立法规定对现实司法中需要救济的行为进行出罪尝试,用相关理论的具体内容作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构成要素.在但书与违法阻却事由方面进行比较,即但书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但书与正当化事由的比较、但书与主观违法要素三个方面进行比较,但书可以借鉴其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12.
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合目的性。同时,将需罚性导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立法与司法基础,与我国实定法之间具有融贯性。我国应当建构应罚性与需罚性并重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13.
王志祥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16-19
关于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存在三种模式,即概括规定、概括规定与特别规定相结合以及混合与区别规定。我国刑法在未遂行为的处罚范围上采取了概括规定的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未遂行为均要按照未遂犯处理。对于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应排除其未遂行为的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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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颜九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1):13-19
醉驾入刑七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激增.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应遵循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不必一律入罪,已为最高人民法院所确认.尽管危险驾驶罪被界定为抽象危险犯,但在个案的司法认定中,醉驾人的醉驾行为是否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以及危险程度的大小,有必要予以具体判断,并遵循从构成要件符合性到违法再到责任的认定层次,同时还必须考量我国刑法独有的罪量因素.以公益劳动换取不起诉决定的尝试,或许可以开启设立社区服务令之刑种的先河.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来,扒窃应否一律入罪、但书是否得为扒窃的出罪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解决这一问题的理论前提是,建立对但书及其规制下的罪量类型、政策机能、体系定位、出罪机制的基本共识,消除刑法知识转型时代不同话语系统囿于语境差异的对话困难。通过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我国刑法规定为背景,立足于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融通,分析我国刑法特有的罪量要素的类型与政策功能,可以认为,扒窃包含为但书所规制并须结合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进行涵摄的罪量要素。从扒窃行为的客观不法与“扒手”的人的主观不法两个维度,才能揭示扒窃的规范含义,并据以依次判断扒窃行为是否该当扒窃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扒窃作为盗窃罪的不法行为定型,既表明我国刑法包含涵摄罪量要素,也展现了我国刑法以行为不法为基础,重视人的不法的新动向。 相似文献
1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4):125-131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概念包括刑事危害性与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但书是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规范表达,并与分则犯罪构成之间存在补充关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列入户盗窃是为了加大盗窃罪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公众住宅和财产安全。有鉴于此,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应适当放宽入户盗窃中"户"的范围。入户盗窃入罪与数额无关,其积极构成要件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消极构成要件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相似文献
1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0,(2)
情节犯是指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犯罪成立必备要件的犯罪类型。本质上,其并非片面的扩大犯罪圈或片面地限缩犯罪圈,而是充斥着扩大犯罪圈和限缩犯罪圈的矛盾纠缠。立法上,情节犯既有纯正与不纯正之分,也有"情节严重"与"情节恶劣"之别。目前,考虑到我国刑事立法日益精细化的趋势和人权保障理念的坚守,应逐渐弱化情节犯扩大犯罪圈的机能,加强情节犯限缩犯罪圈的机能。另外,情节犯之情节规定不同于总则的但书规定,前者属于整体评价部分充足即可的积极要件,而后者属于整体评价一体充足方可的消极要件;情节犯的主观方面也可以包括过失,刑法规定的过失情节犯,并非立法疏漏,在承认过失抽象危险犯的情况下,承认过失情节犯就存在可能;对故意情节犯而言,由于情节要件的具备并不等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故其原则上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视野下犯罪成立要件的实质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罪刑法定主义应当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以此为基础的犯罪概念和犯罪成立要件也必然具有形式与实质的内容。不同法系的国家实现犯罪成立要件实质化的途径各有千秋。由于我国的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行为构成,实现其实质化只能通过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犯罪概念中的但书以其价值取向、存在方式、内涵等的特点成为对犯罪构成要件实质化解释的标准和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20.
储陈城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25(4)
罪刑法定原则是限制国家刑罚权肆意发动的法治原则,其核心在于疏通出罪机制,以最终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是出罪原则,而非入罪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将罪刑法定原则塑造成为兼顾入罪与出罪的通用原则,丧失了其原生特性,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为被告人入罪提供支持、同案异判现象突出以及阻碍超法规阻却事由的适用等三重现状.为克服这样的困境,力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人权保障机能,可通过三重构造以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即杜绝裁判中引述"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入罪的法律依据;建立并强调"罪刑法定原则"与"同案同判"的内在法治联系;发挥犯罪概念"但书"的作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出罪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