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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犯罪伪装     
时间伪装 作案人在案前、案中、案后都会千方百计掩盖和伪装作案时间,制造自己不具备作案时间的假象。其手段和方法通常有:借助车船票、钟表、监控录像等载体证明;利诱、欺骗、威逼他人作伪证;利用短信等通信制造假象;利用自己的声音(录音)或寻找替身制造假象;采取明去暗留、金蝉脱壳、秘密潜回、长途奔袭等方法;采用雇佣他人、遥控指挥等方法;将犯罪行为实施时间或地点与犯罪结果产生时间或地点隔开;延长发案时间等等。  相似文献   
22.
李季 《刑事技术》2008,(4):74-75
1案例资料 2006年6月30日晚9时40分许,村民艾某(女,28岁,离异)和2岁儿子睡房外侧一间空房的窗户连同墙壁被他人炸毁,所幸无人员伤亡。  相似文献   
23.
从利于开展侦查活动的角度出发,把时间划分为作案时间与"非作案时间".随着侦查与反侦查较量的激烈,侦查一方正在或已经面临"场内信息反映已日渐减少"这一现实挑战,即使是流窜犯罪,其现场信息导向价值也呈弱化走势.侦查主体应当改变"重场内轻场外"的现象,针对"非作案时间"环节具有的相对性、限定性、真实性特点,围绕"吃、住、行、销、乐"诸方面,从流出环节查"行踪",从流入环节查"住宿",从交流环节查"通话",切实突显"非作案时间"环节的价值,确保侦查活动的积极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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