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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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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区各部门确定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政策措施,要自觉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党中央作出的战略决策必须无条件执行,确保不偏向、不变通、不走样。”在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增多的当下,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精神尤须深刻领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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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个案报道中来。由个案而起,抛出问题,令人深思。判决到个案审判中去。因个案触犮,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范志毅‘睹球’侵权案”“考拉海购‘售假’侵权案”“世奢会诉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作为新闻媒体侵权典型案例,在我国传媒界和法律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作为两界共同关注的话题,如何规制及保障新闻媒体监督权,常说常新,探索不断。研究个案的意义是什么?我们先从三个个案说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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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明明 《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21,(1):3-14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和鲜明特征.按照马克思主义整体性研究原则,应在理论、历史、实践三个逻辑向度相统一中深刻把握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的精髓要义.从理论逻辑来看,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体现了对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史观的深入洞悉,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中国共产党人民观的丰富发展;从历史逻辑来看,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是对170余年来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关于"人"的解放价值旨归的进一步传承,是对中国共产党百年来"以人民为初心"奋斗目标的新赋能,更是对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为人民谋幸福"治国理政价值追求的新诠释;从实践逻辑来看,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在深化概念认知理解基础上,在统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进一步明晰以人民为中心的实现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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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玛堪是赫哲族世代相传的民间说唱艺术形式,2011年被列入联合国教科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运用生命历程理论,结合观察和深度访谈法,选择省级赫哲族伊玛堪代表性传承人尤文凤为个案,考察其学习、传承伊玛堪的具体过程,提出伊玛堪的传承与保护既需要作为个体生命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也需要政府、市场、专家学者、媒体等多种社会力量与其协同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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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19,(3):5-16
损害赔偿责任,依其是否以加害人有过错(过失)为要件,主要可区分为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因其间在事实特征上存在有过错及无过错之区别,其规范需要因此可能不同,而在规范规划上必须区分为二个类型:将有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侵权责任;将无过错之加害行为规定为危险责任。分别按其类型特征规划其赔偿责任之成立要件及理赔的方法。德国立法例采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在不同法典并立的立法模式,而中国立法例采合并立法之模式,将侵权责任与危险责任一体规定于《侵权责任法》一部法典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及第7条虽分就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加以规定,但未因此分别称为侵权责任及危险责任,而通称为侵权责任。并就无过错之加害行为,基本上亦规定其加害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规定之有过错之加害行为及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要件虽然不同,但并无特别凸显其应有不同之法律效力的规定。特别是对无过错之加害行为的责任,并未一般地附以责任限额及强制责任保险之配套要求。该种不同,将来在其适用之实务上的发展究竟产生什么影响,今后在比较法上值得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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