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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利息理论的再认识——兼与关柏春等有关观点的商榷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关柏春和刘慧《论马克思的工资、利息范畴创新》一文对马克思的工资和利息理论存在许多认识上的偏颇,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情况。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工资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劳动者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价值的货币表现;在私营和外资企业中,工资依然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而非劳动的价值或价格;利息收入是非劳动收入,但是非劳收入并不等同于剥削收入。 相似文献
172.
时琴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3):24-26
对于涉港借款担保合同案件,应按照我国内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合同准据法。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当合同准据法是香港法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去查明,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在当事人选择法律之前,不存在合同本应适用的法律,故不存在法律规避问题。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依法不能产生适用香港法的效力,实质上是因为我国内地有关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这类合同具有直接适用性。 相似文献
174.
175.
因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较差,导致在司法实务中,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人员理解不同,在具体执行法律上更是参差不齐,使迟延履行利息这一法律规定得不到正确的实行,有悖于法律在执行程序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权威.通过实例分析,厘清迟延履行利息的具... 相似文献
176.
2011年1月。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登记成立,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黄某与蔡某二人,其中黄某占公司股份的40%,蔡某占公司股份的60%。黄某为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9月,黄某、蔡某为兴达皮具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等需要,经股东会商议决定将公司原有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再增加500万元人民币,但二人均没有自有资金,于是由蔡某在2011年9月12日向天成担保有限公司的刘某以手续费5万元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以股东蔡某、黄某的名义存进该公司基本账户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验资.润成会计师事务所于当日出具了验资报告。随后,蔡某、黄某即将上述款项抽出归还了刘某。2011年9月13日,兴达皮具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50万元。整个验资变更过程都由公司法人代表黄某一手操办。该公司在设立后因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黄某、蔡某二人为经营周转长期以高息向他人借款,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在2012年4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后,黄某、蔡某逃匿。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黄某、蔡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第二种观点认为,黄某作为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在增资过程中与股东蔡某一起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变更登记,其行为应视为公司行为,应当将兴达皮具有限公司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主体。黄某、蔡某作为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该公司、黄某、蔡某的行为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特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必须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本案虽然虚报金额500万元,但时间未超过法定出资期限, 相似文献
177.
我因资金周转不灵,借款并把房屋抵押。现因无力偿还借款而被起诉。在法院执行阶段,我的房屋被查封,但是我没有其他住房, 相似文献
178.
通过对143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可知,借贷型受贿罪包括免除债务型、拖欠不还型及利息过限型三大基本类型。每种基本类型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种类。在免除债务型之下的免除本金型受贿犯罪中,没有谋取利益且免除3万元以下本金的不是受贿;意思表示生效时且期满未偿还的借款转化为受贿。就拖欠不还型受贿犯罪而言,需要注意两点:行为人具有还款能力不是认定受贿的根本依据;催讨行为能够作为否定受贿的重要因素。在利息过限型受贿犯罪中,行为人收受超过约定或法定利息的金额即是受贿数额。此外,判定是否存在支付利息的约定,原则上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利息受贿数额时,应当采取二分法,区分借入型受贿与贷出型受贿。不论是何种受贿类型,都应当准确把握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79.
180.
《党员生活(武汉)》2013,(1):59-59
【案例】刘某向王某借钱,让谭某替自己当担保人,谭某重情义应允。随后,王某借60万元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约定了月利息,谭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借条上签名。约期已过,刘某并没有按照协议及时还款。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和谭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