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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相似文献
802.
803.
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集资行为方式、集资对象等方便进行考察,以界定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为社会不特定对象。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进行认定时,要走出以犯罪结果为依据的客观归罪误区,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应当界定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赃款的范围并明确追缴主体及其职责。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正犯包括集资人本人以及与集资人共谋并通过各种形式分得赃款的行为人。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下线人员属于集资诈骗罪的帮助犯,对不知资金获取人存在诈骗故意而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转贷给诈骗行为人的下线行为人,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 相似文献
804.
国家富民政策的实施带来了民间资本的迅猛增长,源于资本逐利的天性和国内投资渠道的有限性,民间资本以民间借贷等不同形式活跃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但由于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碎片化"和滞后性,加之稳定性、协调性、严肃性和前瞻性不足等问题,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面临着法律预期、法律获得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障碍。针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应该从法律引导、制度完善以及利率规制等渠道对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的法律障碍予以制度回应。 相似文献
805.
近年来,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重大调整,导致大量的经营者由于风险意识不强,防范能力较弱,而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办理好此类案件,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摆在执业律师特别是原告代理律师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806.
债的受偿范围可依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或法定的担保范围而确定,其是否可以纳入不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范围,还需考虑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和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都应当进行登记,且登记或依登记计算的数额可以超过法定限制,只不过就超过部分,债权人不享有债权请求权,更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保全抵押财产的费用,无需登记,具有共益费用性质,当然属于优先受偿范围。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法院在实体审判中应明确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债权范围,以及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仅具有债法效力的债权范围,为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提供执行名义。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就抵押财产变价款的分配,根据是否存在后顺位物权人和一般债权人而区别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动产登记簿设计的影响。为彻底解决此种分歧,应对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事项进行修改,或者在登记簿的“附记”中记载担保范围。 相似文献
807.
我国历史上许多朝代是通过法律手段来限制官府与民间通过借贷谋取暴利,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正常的借贷关系的.明律中出现"违禁取利"的罪名,清代,进一步在法律上调整借贷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清代的借贷活动空前活跃,不仅存在着生活性和消费性借贷,也存在着生产性和经营性借贷,更存在着官吏、兵丁借贷,以及各种因官吏勒索及制度性缺陷而引起的借贷,而在"违禁取利"方面,统治者一味实施限制与打击,最终不但没有建立起他们期待的社会经济秩序,反而使朝廷失去经济控制能力,王朝的政治与社会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相似文献
808.
史以贤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0,(4):54-62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是伴随着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的出现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中的法律地位,依据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具体险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实践中的“第一受益人”并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受益人概念;通过借款人与保险人的特别约定,为银行设定了保险金债权的质押权。住房抵押贷款房屋险的保险金上同时存在着物上代位权(抵押权)与质权,形成两种担保物权的竞合,抵押权优先于后设立的质权。 相似文献
809.
民间借贷在公法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作为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一种融资机制,能够促进经济尤其是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影响,比如容易变成高利贷;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主要是因为相关立法的缺失或现行法律规定之间不协调、国家宏观监管等存在缺陷,从而导致民间金融出现问题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本文仅对其在公法领域内的风险和缺陷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10.
执行名义视角下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新思考——宁致公司执行案解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宁致公司执行案情况简介
当事人方某于2008年5月12日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给天海砂石公司,供其流转使用。当时.天海砂石公司承诺使用该笔款项归还银行贷款后.向另一家银行重新贷款归还给方某。流转时间为10天。方某为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够顺利实现,与天海砂石公司、宁致公司、楼某(天海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宁致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楼某提供自然人保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