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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郭瑞  江河 《法律适用》2013,(1):68-71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良性运作的顽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探索出"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等路径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些路径因着眼于"结案"之目的,不仅没有最终解决问题,反而使"积案"越积越多,成为法院不堪重负之累。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包括大量债务人为公司企业等商事主体的情况。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公司的经济活动范围远大于  相似文献   
172.
《法庭内外》2010,(3):58-59
法官: 我于2008年1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公司因各种原因面临破产、倒闭,而此时公司共欠下我工资2万元。公司遂与我达成协议,用李某欠公司的2万元货款折抵我的工资,并通知了李某。可是经我多次催要,李某就是不付,说是只欠公司的款而与我无关。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李某向我还款?  相似文献   
173.
葛伟军 《中外法学》2010,(3):467-479
@@ 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后,虽然扩大了出资的形式,但是并没有明确债权是否符合该法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现实生活中,却早已出现了将债权作为出资的先例.这种先行于立法的实践,最终反映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中.  相似文献   
174.
《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科学界定债务人违约的不同情形,《合同法》第121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其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对“第三人”的界定涉及到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在实践上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三人的范围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这有经济、公平等方面的考虑。  相似文献   
175.
176.
破产法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辑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遵循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惯例,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但该法实施一段时间以来,也发现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企业破产案件还将进一步增多。如何对现有的一些规定进行正确理解并加以实施,如何进一步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更加详尽的规定,成为审判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期特约破产法专家和资深法官对相关实体、程序问题联系审判实践进行分析,希冀为一些司法实务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路,并有助于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  相似文献   
177.
高圣平 《法学》2024,(1):112-126
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还可以在申报破产债权的同时或者之后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为避免债权人同时向破产管理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所可能导致的超额受偿问题,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获得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在债权人因保证人的代偿行为未获全部清偿的情形下,保证人同样在其代偿范围内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原已确认的债权人的债权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准共有”,若保证人已经履行全部保证债务,则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平等受偿;若保证人仅履行了部分保证债务,则债权人的剩余债权就同一债权的破产分配额优先于保证人而受偿。债权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主张保证债权,均受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关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主张保证债权的规则即应不再适用。  相似文献   
178.
夏蔚  刘晖 《中外法学》1987,(4):27-28
<正> 一、概述破产由破产法调整。下面是审理破产案件的一些主要规则。破产程序的目在于:(1)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给债务人提供一个机会,以使他可以恢复不受限制地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在1953年,日本以修正案的形式首次采用了债务清偿的方法。这种方法减轻了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承担的责任,同时也能恢复他因宣告破产而受到限制的完全能力。只有在债务人被查明是诚实的情况下,这种债务清偿方法才可使  相似文献   
179.
代位权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制度,是债权人只有通过诉讼才能行使的权利,因此要有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代位权已经作出12条的解释,既有实体方面的规定,也有程序方面的规定.其中的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诉讼方面的司法解释。文章从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探讨这一司法解释的问题,以便对这一问题有更深的认识。  相似文献   
180.
王志勇 《人权》2003,(4):59-59
2002年11月,李争鸣从刘晓红亲属林有才手中购得一部手机,议定价格为2000元,由李争鸣出具欠条一张,后该款一直未付清。2003年3月30日晚9时许,林有才邀集刘晓红等人租乘吉普车至李争鸣家,将李从家中骗出后强行拖上吉普车,欲扣押到湖北宜昌。途中,刘晓红用拳头殴打了李争鸣,后因公安干警巡路盘查而案发。2003年7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有才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晓红为帮助亲属索取债务非法扣押债务人,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刑法》第238条第1、3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有才、刘晓红非法拘禁罪,执行有期徒刑1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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