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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五、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代位权作为合同的保全措施,并非自合同的关系发生之时就为债权人所享有,它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发生,因而并非每个具体的合同都有代位权的存在。《解释》第11、12、13条对代位诉讼的条件作了规定:(1)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同时《解释》第21条也确立了请求数额的规定,《合同法》及《解释》的规定构筑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框架,规范了代位权诉讼的基本条件,但存在着许多不足。  相似文献   
182.
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是债的清偿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制度,也是债法理论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它是指债务人善意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的清偿为有效清偿,近代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对此都有明文规定。在我国,除在有关行政规章就某些领域有所适用以外,《民法通则》并未对其作出规定,理论界也较少有人论及这个问题。在实务中,这类案件时常出现,由于偿律未有明文,又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常感束手无策。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其原理和适用。  相似文献   
183.
洪德 《中外法学》1986,(1):35-39
<正> 美国统一商法典是普通法法系中一部具有美国特色的商法典。法典采用了制定法的形式,同时保留适用普通法、衡平法。商事法作为法典的补充,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和判例法的混合。在结构体例上,划分为总则和各章。总则指导各章,但只涉及动产交易,即无规定公司、合伙,也不专列海商。破产,在适用对象上,法典不但适用于以商人为一方的交易,而且适用于一般消费者交易。法典的基本特征是:民商合一,自成一格,周全详尽,灵活实用,较好地兼顾了历史和现实的关系,又为未来的发展留下余地。许多规定反映了当代商业和交易的最新要求,是国际上承认的准则。  相似文献   
184.
论债权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成 《中外法学》1999,(4):53-58
<正> 一、债权质权的设定 (一)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 普通债权即民法上的债权,与有价证券所表彰的债权相区别。普通债权产生的原因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只要符合入质债权的标准都可以入质。附条件债权和附期限债权作为期待权自有其经济价值,故也可以入质。但是对于无事实基础存在的将来债权,如将来就不动产订立租赁契约可能发生的租金债权,则不适于入质。选择债权设质,其选择权属于债权人时,选择权也附随入质。 普通债权质权的设定应该以书面的方式为之。“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股票入质和第79条规定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入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是第76条规定以有价证券入质,并未明确规定需要书面形式,因此是否可以推定:在有价证券及普通债权入质时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根据我国法律一贯强调书面形式的立场以及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  相似文献   
185.
代位权的确立,无疑于给解决三角债问题提供了一个重要武器。但在行使代位权时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债务人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当如何确定,本文就此阐述了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86.
债权人代位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我国一项新的制度,作者对代位权的理论及实务问题,如代位权和债权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地位等均作了有益探讨,并对完善此一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7.
龙卫球 《中国法学》2005,1(6):80-96
债在其高度抽象概念外壳之下,表达了一种有着复杂构成的法律关系,既有债权人方面的关系,又有债务人方面的关系,有时还有其他内容要素,其中何者属于其全部构成的起点或日本质构成,理解上尚存在重要争议,然而其回答涉及到债及债法的基础如何确立以及能否合法确立问题,因此十分重要。本文挖掘发展了一种通过深入实际现象而阐释概念规则的“深化认识”的方法,并以此重述和阐发萨维尼的有关论说,论证债的关系本质在于债务人的关系或者说债务人方面行为的必要性。本文也对易于引发不同理解的《德国民法典》的有关债编规范进行了系统解读,得出了支持本文立场的实证结论。  相似文献   
188.
<正> 任何一个商人向他国输出货物,或在一种跨国状况下进行商业交易,就要碰到非自己本国的法律制度及惯例。直到现在,还往往由于某一问题也许要依照自己所不熟悉的法规来处理,致有可能陷入争议,纠缠不清。这就使人忐忑不安,心中无底。于是就带着这一连串的特殊问题,去请教顾问——律师、  相似文献   
189.
<正> 十、免责"合同必须遵守"这一法原则,在合同有效的成立以后就占统治的地位。这一原则在中国的合同法中也被承认(民法通则第85条,经济合同法第6条),但是严格地维持达原则,有时就会强加给合同当事人不利的结果而违反合同正义。所以在不能履行、事情变迁、危险负担的场合,模范合同法例外地允许免予承担对有效成立的合同的违约责任,或准许解除合同。第一,关于不能履行的问题,例如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消失时,比较法  相似文献   
190.
李科 《法治研究》2014,(12):125-131
由于立法缺失,当夫妻一方为名义债务人时,各地法院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程序极不规范统一,利害关系人缺乏实体争议的诉讼救济。本文对执行现状及待解决问题进行梳理后,比较借鉴域外相关执行制度,提出应植根我国“夫妻一体”的传统婚姻观念和婚内财产共同共有、共同管理为主的现实情况,赋予执行机构认定债务和追加被执行人的权限,明确其认定的启动方式、审查标准与程序,规范认定结果的处理及后续执行.建立多维执行异议之诉充分保障当事人实体争议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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