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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无法清算并非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终结原因,而破产程序本身具有彻底清理债务人债权债务的功能。相关主体不配合清算导致债务人财产灭失,该损失理论上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不应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个别进行追偿并用于清偿其自身债权。  相似文献   
262.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在债的关系中,债务的履行主要是依靠债务人的行为。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专门设立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担保制度及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等合同制度。但债务的履行通常需要债权人的协助,如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受领不能时,债务人的清偿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这无疑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提存制度正是为了保障债务人的利益所创设。  相似文献   
263.
<正>一、问题的提出——《担保法》第20条的适用范围我国《担保法》第20条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据此,当主债务上附有抗辩权时,保证人就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权。然而该条未提及当债务人  相似文献   
264.
破产债权人无疑是破产事件悲剧的主角。债权人是不幸的,因为债务人破产至少意味着其债权的部分落空,有时其债权的受偿率甚至是零或者负数。〔1〕债权人也是最为脆弱、最容易受到伤害的,他们虽然在名义上享有受益人的地位,但同时又被剥夺了破产事务的管理权和破产财产的处分权,因而往往不能主动参与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265.
王超  姜瑞云 《河北法学》2012,30(6):159-160,161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设立的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积极追索其拥有的债权,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在立法上却忽略了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必须从多个层面修改和完善代位权制度,以期达到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亦防止损害债务人利益.  相似文献   
266.
破产案件中容易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人,一旦债权人的损失超过了其风险承担能力,造成债权人的强烈不满,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如破产企业职工的上访、小额债权人的围攻、侵权受害人的不满等。破产案件中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的对破产制度提出挑战。  相似文献   
267.
提存分为保证类和债务清偿类两种。本文仅对债务清偿类中如何确认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提出看法。债务清偿类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而使债务消灭的制度。清偿类提存公证。能够切实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的债务清偿问题,受到债务人的青睐。  相似文献   
268.
《司法业务文选》2011,(37):1+49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相似文献   
269.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大扩充了《合同法》关于代位权效力的规定,由此引发了民法学界的种种质疑。本运用法律经济学中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论证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有优先受偿权比之于不行使代位权或行使代位权而无优先受偿权的制度设计更有效率、更接近于公平与效益的平衡点,是一种更合理的制度选择。因此,这样的司法设计在实践中是可行的,将其与司法解释变为法律条是完善代位权制度并发挥该制度功能的需要。  相似文献   
2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笔者认为此规定不合理。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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