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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先秦时期的骆越和巴蜀地区都存在有相似的玉石礼器,通过对两地存在相似的青铜器、石墓、船棺葬等文化因素的观察,可以证明,当时岭南的骆越先民和四川盆地的巴蜀先民已经存在着持续的文化经贸交往和互动融合关系。  相似文献   
672.
一个国家的历史文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法治进程。中国传统思想流派中,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主张,虽然这些主张的基本价值、立场与我国现在所要求的法治存在差异,但是批判继承和合理吸收中国古代法家思想中的有益成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673.
当代中国往往以西方近代启蒙运动开创的现代性法治为法治的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则传统中国就不可能有法治。然而法治是个颇具地方性的知识系统,在传统中国存在着多种法治类型,这是一种法治类型学的立场。法家作为一种法治类型具有自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此种法治类型具有功利主义和权力主义的文化特质,同时也并非完全不关心道德,即便其重刑主义本身也具有明确的道德指向。贺麟对法家法治类型的批评具有普遍性,然而法家还是以其鲜明的理论特色对传统中国法治构成了强大的形塑力。即便是今天依然能够在法治运行中感受到法家因素的影响,诸如现代法治运行中的功利化趋向、权力化和行政化特质,以及法条主义的流行在某种意义上都与法家的传统相关。  相似文献   
674.
和谐作为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对和谐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先秦儒家和谐思想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成因:当时生产力的极端低下,原有等级制的破坏与社会转型,原有礼仪的失范与思想纷争,人自身的奴役性状态,诸侯国的分裂与长期争战。在先秦儒家那里,“和”成了妥善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人的身心、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总法则。  相似文献   
675.
喻中 《法学论坛》2016,(5):23-31
在自然科学领域,早已形成了理学与工学并立的知识格局.在法学领域,按照理论思维与工程思维的分野,则可以形成法律理学与法律工学的并立.法律理学侧重于法学基本原理的探究,可以称为理论法学或法律理论.法律工学主要在于实践与运用,它追求的目标是马克思所说的“改变世界”.法律工学就是法律工程学,也可以理解为实践法学.先秦法家学说主张以法治国,并强调通过以法治国实现国家富强,具有法律工程学的性质.至于法家第三期,则可以视为法律工程学的典型样态.阐明法家学说作为法律工程学的性质,有助于厘清法家学说与法学的关系,亦有助于法学知识体系中法律理学与法律工学二元格局的形成.  相似文献   
676.
677.
子夏深得孔子礼学真传,乃儒家传经之鼻祖。然子夏之学有其特质:极明外王故益偏实用,由末达本而周审治道,重礼规容以彰明规范。子夏传学于西河,为魏文侯及法术士之师,堪称先秦儒法之桥梁。对于中国传统法思想的发展,子夏及其“西河学派”意义深远:其先文后质,极重礼制,秉持孔门对传统规范体系的尊崇谨守,开启了后世儒家执经义占据制度话语权的经学谱系;其务利尚功,尊君贵势,蕴涵启示战国法思想的实用理路,预示着儒家忠孝观与法家势术论于君权意识形态的融通。  相似文献   
678.
郑智 《法律科学》2004,22(2):34-41
在中国古代法律形成时期各部落规则的博弈中 ,士以“巫史”的身份对信息的收集、保存、整理、解说工作做过不少努力 ,并对各部落之间博弈的类型及策略的选择起了关键作用 ,进而影响了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气质。春秋战国之际 ,士大夫以手中的文化资源参与游戏 ,以思想影响政治。儒家、法家积极参与政治游戏 ,而道家则放弃了游戏。汉代以后的法律儒家化 ,表明儒法两家陷入“囚徒困境” ,不得不相互妥协  相似文献   
679.
叶鹏煌 《北方法学》2013,(2):121-130
儒家的人性观问题,学界多有详细论述,但是人性观念不可避免地割裂了人与社会条件之间的联系,无法真实反映儒家对人的政治考量,也就可能因此误读了儒家对人的认识与规制。从先秦儒家的经典中,寻找其在生理需要、情感偏好、智力水平、价值追求等方面对于人的认识,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如何运用政治和法律对人进行规制或许是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680.
以《人物志》为代表的魏晋名家被历代史家列入名家,并非如牟宗三所谓只是出于“历史的因缘”,而应有其“本质的理由”。魏晋名家“以物观人”与先秦名家“以物观物”同属“以物观之”的知性方法,二者构成了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学派联盟从而区别于中国古代的其他学派。不过,魏晋名家也继承了儒家的知人之学,这不仅表现在对“知人”之课题的承接,还表现在对由儒家的人本主义所生发的鉴识人才的精神和情怀的开拓。因此,魏晋名家是一种融汇了先秦名家和儒家的学术流派,既可以视为一种新名学,又可以看作一种新儒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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