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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民事私益诉讼领域,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可引入“涉诉行为性质→当事人诉讼能力→支持起诉必要性”的递进式判断标准。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检察支持起诉首先以涉诉行为损害“良俗”为前提,与公益诉讼领域的支持起诉进行区分。其次,根据具体案情,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是否属于明显弱势进行“动态识别”,既要考虑传统的生理因素,也要考虑社会因素。最后,综合当事人的起诉意愿、社会危险性、其他单位的履职情况等因素,判断是否具有支持起诉必要性。 相似文献
22.
美国联邦司法部采用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两种措施对涉案企业审前分流。直到2012年联邦法院对暂缓起诉协议都是形式审批并通过。2013年起部分联邦地区法院在个案中宣示其对暂缓起诉协议的实质审查和监督职权,要求涉案企业定期向法院提交合规报告,有的法院以协议内容对涉案企业过分宽容为由不批准协议。联邦上诉法院推翻相关裁定或者观点,认为法院无权对暂缓起诉协议实质性审查和监督执行。我国检察机关正在推行涉案企业合规试点。我国可构建附条件不起诉和暂缓起诉协议并行的制度,由检察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在法院审查暂缓起诉协议方面,美国上诉法院的审查标准可供立法和实践借鉴。 相似文献
23.
检察机关支持智力残疾人起诉是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必然要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应有之义,也是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肩负的重要职责。在支持起诉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理解自身定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坚持有限介入,采取多种方式为诉讼能力偏弱的民事主体提供法律帮助,同时正确处理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以及与法律援助制度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4.
“慎诉”政策的落实主要依赖于相对不起诉制度。司法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存在适用率低、与缓刑界限不清、检察意见落实难等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相关规定不明确、不完善。德国的停止程序制度、奥地利的起诉异议制度等域外经验可以作为修改我国不起诉制度的参考,建议通过细化相对不起诉条件、扩大撤回起诉案件范围、探索起诉异议制度、建立公安机关移送不起诉制度等措施,完善我国相对不起诉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6.
为了支持民营企业的发展,给涉罪企业留有重生机会,我国积极借鉴域外实践经验,构建单位犯罪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当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以“轻缓化治理”为政策导向,以“协商性司法”的发展为契机,以“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为对接模式,并已初步取得成效。但由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实体公正”的价值基础,改革遭遇刑事政策游离于刑法体系、重罪不起诉制度缺乏实体法根据、个人责任与企业责任难区分等困境。基于国情与法治体系,我国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应坚持中国特色,具体应以刑罚个别化原则、恢复性理念、责任主义原理为理论基点,以构建单位与自然人犯罪一体联动认定机制,完善民营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根据,构建合规自然人与合规企业的风险“双重排除机制”发展路径。 相似文献
27.
28.
论起诉便宜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磊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4):10-13
起诉便宜主义是在刑事诉讼中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内容和要求之一,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直接的体现,在公诉时便宜起诉有各种相应约束机制,所以借鉴其合理内核对重塑我国刑事诉讼公诉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9.
30.
酌定不起诉作为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值层面契合诉讼的经济学原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处遇上区别对待、繁简分流的要求,也顺应了构建和谐型司法的时代趋势。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实施现状与其价值纬度的合理性不相匹配,应进行必要的制度改良,以更好的舒放其分流潜能,彰显刑事法治的谦抑、轻缓趋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