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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252.
王记恒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59-62
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行使问题在破产法实务中是比较复杂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从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平衡的视角出发,对保证债权人债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和保证人追偿权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类型中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并且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我国担保法和最新的破产法都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科学规定,因而其完善成为我国当前现实之亟须. 相似文献
253.
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的免责事由有因意外因素造戍的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非学校责任的其他原因。本文认为我国的绝大部分学校属于公益性法人,必要的教育经费只能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法律应将学生受到的损失分散给多数社会成员承担,使得从事危险活动的学校可以避免因对学生的损害赔偿而带来的毁灭性打击;同时将风险分散使得对学生的赔偿来源有保证,从而更好的体现侵权法的损失填补功能。 相似文献
254.
【裁判要旨】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扩展,虽然投保人必须在投保基本险后方可投保相应的附加险,但附加险并不完全依附于基本险,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当附加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能以基本险约定的免责条款自然适用于附加险为由拒绝理赔,即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不自然及于附加险。 相似文献
255.
256.
德国民法典中抗辩概念的发展史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葆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1):56-63
抗辩权 (Einrede)是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 ,德国学者在六、七十年代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过激烈的争论。其争论点主要集中在 :抗辩权是否必须由当事人主张才能被法院考虑 ,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主动考虑抗辩权的存在和效力 ;抗辩可以在诉讼前主张还是必须在诉讼中主张 ;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和联系等等。〔1〕本文从抗辩概念的发展历史出发 ,对罗马法、古日耳曼法、中世纪宗教法、德国各邦国法以及潘托克顿法学中的抗辩概念进行综述 ,着重研究抗辩概念是如何从程序概念演变到实体概念 ,抗辩发展史上的抗辩是由当事人提出 ,还是由法官主动考虑。从而对德国民法典中的抗辩概念及其行使方式有一个全面、历史的把握。 相似文献
257.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诉讼案(目前重审二审正在审理中),涉及到瑕疵股权(仅指: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况下形成的股权)的受让人.有无先履行抗辩权和修补瑕疵请求权?判断此点的依据是《合同法》还是《公司法》?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至今没有统一认识,现将之整理出来以求获得指教。 相似文献
25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导致债权人的请求权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又由于诉讼时效抗辩权只是防御性的、消极性的权利,其自身不具有积极法和主动性,只有在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才能行使,因此,在当事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时,必须进行一定的规制。 相似文献
259.
260.
保险代位求偿权虽然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其行使该权利不受任何限制.首先,保险人因为弃权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及至丧失该权利;第二,第三人可依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向保险人行使抗辩权;第三,对第三人加以限定会使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受限;第四,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不绝对排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最后,被保险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优先于保险人受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