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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杨东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1,(1)
香港民事侵权分为侵犯和非故意干扰两类,对民事侵权的救济可以是法外的,也可以是经过法庭裁定的。在民事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可以提出免责理由为其辩护以达到免除责任的目的。可以对香港地区民事侵权的含义、种类、救济手段以及答辩等法律规定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32.
评黄静案中的媒体与司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媒体自由高于司法权力,其本质是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当司法和新闻自由进行平衡时,新闻自由应当是放在第一位的。在我国,法院是否公开审判是由法院决定的,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复议的权利。为了防止法院滥用不公开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法院为图方便或者有意逃避媒体监督而任意将案件不公开审理,应建立合理的公开审理的程序救济机制。尊重法院的方式应当是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院判决。那种认为媒体和民众不能自由发表对案件的评论的看法显然是只看到了司法独立的重要性,而忽略了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性;也忽略了民众和媒体以适当手段参与调查案件和自由评论案件对司法权威提升的意义。 相似文献
33.
义务人实施一定言行导致权利人合理信赖诉讼时效不会成为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其后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的,构成悖信援引行为。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对于悖信援引行为的法律规制,难以通过起算、中断等规则予以解决,而应当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限制此类援引行为。司法实务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或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处理时效援引争议的典型案例包括:义务人恶意躲避权利人、双方存在长期合作关系使权利人产生合理信赖、时效期间届满后双方进行某种形式的磋商等。对于司法实务中某些误用此二原则的裁判意见,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和避免。 相似文献
34.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是海商法中一项特有的制度,它对合理分担船货双方的风险,促进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鹿特丹规则》的出现将航海过失免责存废问题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对于存废国内各界观点非常的不一致。本文主要从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后将对船货双方利益产生的影响,各方对于该制度的存废的争论,最终回归到我国海商法针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 相似文献
35.
任华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6):49-50
格式条款 ,又称定式合同条款 ,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如果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限制提供条款一方责任的 ,就称为格式免责条款。1 我国合同法第 39条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适当说明。合同法第 4 0条又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 52条、第 53条规定情形 ,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 ,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 ,只要… 相似文献
36.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士在执业过程中过失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那么,该主体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这一特质将会直接影响该社会关系的构成、特征、及其责任原则.在辨明"专业人士"的概念、特征,以及专业人士发展轨迹的基础上,以普通法系侵权法为视角,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系统探究了过失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在专业人士违法行为中的适用,同时通过对专业人士执业特点加以分析,探索我国专业人士过失侵权责任的合理界限. 相似文献
37.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外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即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碰撞以及船舶扣押制度等都不影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内部关系上体现优先适用原则,除并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限制制度外,所有其他责任限制制度,要么受制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要么共享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限额,而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行的责任限制制度,则互不影响,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即在同一事故中,可能并存独立的互不影响的几个责任限制的限额,如海事赔偿责任的限额、油污损害赔偿的限额、有毒有害物质赔偿限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的相对人来说,其权利属性不是抗辩权,也不是请求权,而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主体相对于自身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的相对人,其权利属性仍然是形成权的特殊类型,本文称之为"海事优位权". 相似文献
38.
39.
正梁女士在某航空公司网站上购买了电子机票,但办理登机手续时,却没有她的购票信息。梁女士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机票、误工费等共计1590元。在法庭上,梁女士说,银行从我银行卡上划走了票款,应视为航空公司收到票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