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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
林金旺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4)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特性、保险契约特性及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厚法理基础.在保险实务中,在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应当合理界定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范围,提高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标准.在目前各保险经营机构对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形式规定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应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口语化、通俗化、标准化;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醒、说明方式提出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762.
案号一审:(2003)穗中法民三初字第216号二审:(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0号【案情】李宪奎于1998年12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挡土墙的成形方法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申请公开日是1999年6月16日。颁证日是2001年2月10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4日。 相似文献
763.
本文分析了我国双务合用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适用要件以及法律效果 ;并且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后履行抗辩权的关系作了阐述。 相似文献
764.
试论共同海损的成立与共同海损不理算的关系——兼谈我国《海商法》第197条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同的理算规则规定了共同海损是否成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理算规则的,适用本法。本文对“先理算后分摊,先分摊后追偿”的做法发表了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765.
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评价及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岗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9,(1):73-76
预期违约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法以判例发展起来的特有制度.它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基本框架和体系的同时,博采众家之长,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是<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上存在一些不足,本文主要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进行评价和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766.
对融通人和融通票据关系的不同认知,影响对融通票据内涵和外延的理解.融通票据制度的核心是融通人的权利配置,包括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和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融通人对被融通人的权利包括抗辩权和救济权,融通人对持票人的抗辩权包括派生抗辩权和自有抗辩权两类.融通人对于持票人则按照其签名的名义承担票据上的义务. 相似文献
767.
贺琛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
严格产品责任中,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设置符合现代社会兼顾公平与效率之诉求,有助于实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利益平衡。然而,将发展风险作为责任免除事由之现行规范模式,极易引发体系冲突,亦导致司法适用的困难,严重阻碍其制度运行与功能发挥。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的界定,为发展风险规范模式之重构提供了制度路径。通过将科技水平证据内化为消费者合理期待标准之核心要素,从而把发展风险转化为针对缺陷要件之抗辩,不仅有助于在我国产品责任框架下厘清该制度的作用机制,亦可为当前产品缺陷认定的司法困境提供消解方案。重构后的发展风险抗辩制度的适用规则体系为四层次结构,包括科技水平的界定、判断时点的选择、适用范围的限定与风险实现的救济。 相似文献
768.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方面规定了保险事故须具有"非故意性",另一方面又规定了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免于保险金给付责任。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保险金请求权人须就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非故意"的事故承担举证责任,而保险人须就权利不存在的法律事实——"故意"的事故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当保险事故的意外性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究竟应由谁承担客观的举证责任,承受不利裁判的结果。解释论上,我国《保险法》中有关故意免责的规定于举证责任分配上具有强行法属性,故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立法论上,应借鉴《德国保险法》,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推定保险事故乃非故意所致,从而有效保障正当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人可以通过间接证据的积累完成主观的举证责任,使法官形成保险事故具有"故意性"的完全心证,阻止不正当请求案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769.
保证合同具有相对性、从属性和补充性三种鲜明的性质,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基于保证合同的不同性质进行划分。通过该类型化研究,可将抗辩权基本理论与担保法具体规则深度结合,揭示我国担保法上保证人抗辩权制度的立法漏洞,为《担保法》第17条、20条和第25条之规定的具体适用以及未来的民事立法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770.
随着个人财富的快速增长和个人消费信贷量的急速增长,债权债务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如果没有一部系统的《自然人破产法》来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调整,就势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利益都无法得到保障,也不利于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违背了破产制度的初衷。而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国际发展趋势,特别是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前期,还没有具体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立法来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合法利益,为了使债权人债务人充分实现自身权利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应该尽快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