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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
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行政撤销或无效宣告原告专利权是重要的抗辩手段,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八条。但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对被告使用请求行政撤销的抗辩手段作了一定的限制,即被告请求行政撤销的理由只能是授予专利权的“三性”条件,而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又对被告使用无效程序的时机作了一定的限制,即使用无效宣告程序只能待专利局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这两点限制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我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对受理侵权案的法院是具有约束力的,尽管被告怀 相似文献
794.
795.
适航义务作为一种合同义务,其性质与一般合同义务有所不同。后者是任意性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予以排除或变更,法律不予干预;而前者则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加以排除或变更,它是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应负担的最低限度的义务之一(另一个是管货义务)。这一特征使得适航义务逐渐脱离了一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范畴,带有强行法的色彩。因此,承运人违反适航义务的法律后果也就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相似文献
797.
权利争议本应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实践中劳动者却频频采取罢工手段迫使企业满足其诉求.域外学者大多基于“团体协约相关性”理论和“争议行为正当性”理论,认为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从法理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三个维度论证分析可见,权利争议罢工不具正当性.权利诉求本身不能证明权利争议罢工行为的正当性;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社会事实表明:权利争议罢工违背程序公正,甚至损害实体公正;权利争议罢工将增大交易成本和社会成本.对罢工行为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加以规范,即:对权利争议罢工,不应赋予其合法性,应采“禁止”规范思路;对劳动者集体行使劳动抗辩权,应赋予其合法性,并采“允许+衡平”规范思路;对利益争议罢工,可赋予其合法性,并采“赋权+限制”规范思路. 相似文献
798.
王晓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26(5):73-79
为保护债权人债权、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担保法规定了连带责任保证制度。在实践中,连带责任保证制度也发挥着重大作用,不过却也存在债权人权利滥用、社会成本增加、有违民法公平原则和危及社会善良风俗等漏洞。基于债权人债权实现、保证人权利维护、纠纷解决成本最小化和公平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以及善良风俗原则维护之考量,应完善赋予连带保证人举证抗辩权的立法。 相似文献
799.
黄丽红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12-17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80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3)
美国近期通过的《保卫商业秘密法案》纳入了告密人免责的规定。告密人免责是泄露商业秘密的侵权例外规则,主要适用于举报、揭发不法行为。告密人免责制度的机理在于协调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有利于商业秘密法的政策目的,有助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公共利益。鉴于告密人对于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和单纯免责的局限性,法律还需要告密人的激励和反报复保护机制予以辅助。告密人免责制度的应用需遵循比例原则,告密的对象和方式应当具有必要性和适当性。我国商业秘密法有必要纳入告密人免责制度,对于侵权免责规定宜采取范例式加开放式的立法模式,并引导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加入告密人免责的告知条款,我国对告密人的激励保护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