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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学界对娱乐明星在公共场域中的隐私权存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共场域中娱乐明星能否享有隐私权;二是公共场域中娱乐明星隐私的界限是什么.争议的出现,概因对于娱乐明星是否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有不同的认识.根据公众人物这一概念的起源、类型及判断标准,娱乐明星当属公众人物的范畴.在公共场域中,作为公众人物的娱乐明星,其隐私权不是当然受到限制,只有娱乐明星的隐私涉及公共事务,或能引发民众对公共事务的讨论,需要媒体对政府权力监督的时候,其隐私才会受到限制,这是第四权理论下,媒体于公共场域中跟拍娱乐明星隐私不为侵权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2.
梁瑛 《法制博览》2022,(12):111-113
公众人物隐私与公众兴趣、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由于我国现有的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制度缺少常态化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新闻舆论自由的冲突问题.基于此,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我国立法实际出发,颁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来明确概念,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实现对公众人物的分类保护,同时参考域外"合法评论...  相似文献   
43.
黄小洵 《北方法学》2017,11(2):63-69
姓名具有识别功能,亦可被作为商标使用。公众人物基于自己的努力使得自己的姓名在社会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并使得自己的姓名蕴含了一定的商业价值。基于此,常有第三人欲借用公众人物对社会大众吸引力变为对商品的消费,而未经公众人物许可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对此情况,我国商标法以较隐蔽的方式进行限制,但法律规定的不明晰使得公众人物姓名被抢注为商标的情况仍不时发生,并直接导致公众人物姓名权与姓名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为此,法律在商标注册时应进行规制,从知名度的认定、争议商标与公众人物姓名相同的认定以及争议商标使用的事实状态等三个方面进行考量,防止不当注册的情况产生。  相似文献   
44.
互联网在给人类带来高效和便捷的同时,也使包括公众人物在内所有公民的网络隐私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我国对公民尤其是公众人物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基础较弱,在立法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有必要从具体国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构建起立法、行政、司法三位一体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促进整个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45.
人格权是私人享有的权利,而私人权利又可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两个方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主要涉及私法与其私权利的一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一般人的人格权并无不同,现有的限制理论均有缺憾。故我们仅需界定人格权本身而无需对其主体进行分类。不必建立"公众人物"法律概念,在人格平等的私法理念下各类主体不应被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46.
本文指出划定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要从新闻报道的主观态度和批评对象的社会身份两个方面进行。对一般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力度要大于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保护力度;新闻媒体对于公众人物的报道只有是出于"实际恶意"的才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  相似文献   
4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让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私权作为公民重要的人格权,涉及的是公民隐秘的个人私生活,具有保密性和排他干涉性,应该给予法律的充足保护。但是,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隐私权往往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讯息等息息相关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分析,在公众人物隐私权让渡与保护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48.
49.
辩证地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贺光辉 《法学杂志》2006,27(3):63-65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大众中的一员,无可争议地享有隐私权。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能无条件地对抗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要受到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权利人同意及公共场所等必要限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成功的立法经验,合理解决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相似文献   
50.
微博言论自由成为言论自由的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同时微博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个人名誉权保护存在着内在冲突。是否构成对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构成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是否必然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已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仅限于民事责任还是情节严重到必须要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要回答这样问题,必须要结合微博侵害公众人物名誉权行为内在特殊性,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综合考量,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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