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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行为定性,由于同时涉及犯罪主体和共同犯罪两大传统刑法理论难题,一直以来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此问题的正确分析和认识,不但会帮助我们厘清一些存在模糊认识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而且也会促使研究的深入,为司法实践提供引导。一、身份犯概述及其共同犯罪问题的提出所谓身份犯,也即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根据身份在具体罪名的定罪和量刑中所起到的作  相似文献   
22.
对于部分共犯成员停止犯罪的效力问题,我国"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通说与犯罪中止理论均未能对其进行妥当的处理.随着共犯脱离理论的引入,我国学界围绕这一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应整合规范的因果关系遮断说与共谋射程理论的优势,基于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两个要素,借助辅助判断要素对共犯脱离的成立与否进行判断.并依据脱离人是否以积极方式表达脱离意思,在心理因果性与物理因果性之间转移判断侧重点.在对共犯脱离的罪责处理上,应设立独立的刑罚减轻条款以维持刑法的体系性,进而发挥共犯脱离的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23.
尹晓涛 《人民司法》2012,(12):15-17
【裁判要旨】交叉型共同犯罪下应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认定毒品数量;人货分离拒不认罪状态下,应严格审查在案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相关的逻辑关系,判断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毒品数量是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2012年9月6日  相似文献   
25.
共犯的量刑平衡并不意味着可以依据和解共犯的部分和解行为对普通共犯进行从宽处罚,且将造成部分被告人"搭便车"的现象。限制从宽处罚的幅度便是一种相对务实的做法,但仍然面临认定上的障碍与适用上的混乱。从宽处理作为刑事和解的主要方式,已随恢复正义而被纳入刑事责任体系之中。量刑平衡是指兼以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为根据的量刑平衡,是多重目标价值的体现,其与对部分和解共犯的从宽处理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冲突。  相似文献   
26.
雇佣共同犯罪可界分为纯正雇佣共同犯罪和不纯正雇佣共同犯罪。以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作为雇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分析雇佣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可知,在纯正雇佣共同犯罪中,受雇人的刑事责任较重。在不纯正雇佣共同犯罪中,雇主具体犯罪参与行为可以是组织行为、构成要件性行为、辅助行为。在雇主不同的犯罪参与行为中,雇主与受雇人刑事责任轻重关系各不相同。  相似文献   
27.
唐成胜 《学理论》2012,(17):104-105
间接正犯着手的认定问题是间接正犯理论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理论界由于不能达成共识,形成了多种学说,如利用者说、被利用者说、个别化说、结合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间接正犯的着手应以利用行为为标准,即通说主张利用者说,但是利用者说也存在诸多不足.应坚持被利用者说,以利用者意思支配下的被利用者的身体动静为间接正犯的着手.  相似文献   
28.
[案情]2012年9月15日晚,杨某与小唐(已判刑)、小任(已判刑)、小玉(在逃)、小陈(在逃)等人在某乡镇街上一饭店喝酒。席间.小陈以在街上居住的小路曾骂过他为由.提出让杨某等几人帮忙去教训教训小路,得到响应。随后,杨某等人骑着摩托车赶到小路家,在院门口吆喝着叫小路出来。当小路的姐夫欧某打开院门询问事由时.杨某上前就是一拳,将欧某打倒在地。杨某等人的叫骂闹事引来周围居民的围观。借着酒性,小唐、小任等人将路过此地的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辆“捷达”牌轿车砸毁,经鉴定,车损4838元。砸车时,杨某和小玉因害怕摩托车出事,骑车离开现场。当两人回到现场时,轿车和三轮车已被砸。其他人全部逃离。案发后,杨某逃走,两年后投案自首并被起诉。在审查起诉时.对杨某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出现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杨某具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是因为没有参与砸车,其行为情节较轻,不应以犯罪论,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系与小唐、小任等人共同犯罪。杨某没有参与砸车.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速解]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该案涉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第293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表现和结果进行了界定。该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的行为。纵观该案,第一。杨某等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明显。小陈为了发泄对小路的不满,提出教训教训小路,得到杨某等人的支持。显然,杨某等人具有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的犯罪动机。第二,该案客观方面不仅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显然欧某是无辜的,而且表现为损毁他人财物(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并且造成较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第三,杨某等人在乡镇大街上寻衅滋事.其群势的威力给公众心理上带来恐惧和压力,严重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侵犯公共秩序)。其次,该案系涉嫌共同寻衅滋事犯罪。我们说,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在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2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当其与受贿罪发生竞合时,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帮助犯,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多环节利用影响力请托情形,关系人可成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类犯罪的共犯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本罪与介绍贿赂罪在很多时候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对请托人的行为应采取引证罪状方式规定,并规定单位犯罪条款,罪名概括为"影响力行贿罪",并应当根据受贿行为的时间准确认定犯罪时间。  相似文献   
30.
宋兴辉 《政府法制》2013,(32):30-31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其要件,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务界均认为,满足时空、自动性以及彻底性要件就符合了。对于单独正犯是否成立中止按照前述的方法简单准确就能判断出来。但是对于共犯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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