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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片面帮助犯是比较典型的片面共犯,对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国内外刑法学界都存在一定的争议。从介绍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一则案例入手,结合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帮助犯的各种理论学说,对片面帮助犯能否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进行分析,得出肯定片面帮助犯可以单方面构成共同犯罪的结论。 相似文献
812.
正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确立单位犯罪制度以来,理论上对于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至今尚未完全厘清,使得实践中对于单位共同犯罪案件的处理颇感棘手。在当前单位犯罪高发的形势下,明确单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积极化解单位共同犯罪案件实践认定中 相似文献
813.
从严处罚!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将如此。日前,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该院制定的《关于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意见》的有关情况,以及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814.
815.
脱离共犯关系的行为人,本质上消除了既存的共犯关系,脱离者虽未达到中止之效果但毕竟有中止之行为。出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并减少犯罪之考虑,应在立法上将共犯关系脱离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将脱离者的刑事责任规定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脱离共犯关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着手实行犯罪后脱离共犯关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816.
论片面共犯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分别是完全共同犯罪和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基础。片面共犯生存的逻辑起点就在于法律实践的发展和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追求。片面共犯的成立不仅仅在于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而且实施的只能是帮助行为 ,但其前提有赖于实行犯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817.
818.
保险诈骗罪的基本问题探究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1.恶意复保险、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的,属于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保险诈骗行为以行为人开始向保险人索赔为实行行为的着手; 3.刑法不针对本罪的主要客体规定危害结果,是因为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不易认定、不能限制处罚范围,而规定了次要客体受侵害的结果则不存在这些问题; 4.不以主要客体受侵害而以次要客体受侵害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志具有合理性; 5.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6.非法占有目的包含使第三者非法占有为目的; 7.《刑法》第 198条第 4款关于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特别规定; 8.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根据核心角色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解决定罪问题; 9.行为人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但没有向保险人索赔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 10.单位实施制造保险事故的放火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只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但对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等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819.
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是大陆法系的重点研究领域。本文从大陆法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大陆法上正犯的中止、大陆法上教唆犯的中止等内容出发,对大陆法上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的初步认识。 相似文献
820.
孙锐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4):41-43
“先刑后民”是指当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相竞合或存在内在联系时,应当先进行刑事诉讼再进行民事诉讼的原则。是否应当适用该原则取决于刑事诉讼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是否可能影响民事诉讼对要件事实的认定,从而影响到民事诉讼对民事责任的确定,但在刑事诉讼可能过分拖延的情况下,则应当排除该原则的适用。适用“先刑后民”原则的程序是非常复杂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