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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
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的交叉形态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整体或者部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数罪名而形成的一种共同犯罪与想象竞合犯错综交织的特殊形态;必须在充分认识这种交叉形态的特征和类型的基础上,结合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原理和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来正确认定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借助这种这种交叉形态的处理原则来解决有身份者与无身份... 相似文献
842.
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的传统方法,存在不区分不法与责任、不区分正犯与狭义的共犯、不分别考察参与人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的因果性等三个特点,这种认定方法导致难以解决诸多复杂案件。认定共同犯罪应当采取相反的方法:其一,共同犯罪的特殊性仅在于不法层面,应当以不法为重心认定共同犯罪;至于其中的责任判断,则与单个人犯罪的责任判断没有区别。其二,正犯是构成要件实现过程中的核心人物,应当以正犯为中心认定共犯;当正犯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 (包括危险)时,只要参与人的行为对该结果做出了贡献,就属于不法层面的共犯。其三,只有当参与人的行为与正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时,才承担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故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因果性为核心。完全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共同犯罪犯的是什么罪"之类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可以淡化"共同犯罪"概念。 相似文献
843.
844.
共犯的从属性以及部分犯罪共同说,作为无身份者构成司法类渎职共犯的理论基础,有利于保持司法类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以及刑罚适用的有序性。判定无身份者是否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犯,应当以犯罪二阶层理论作为判定路径,并区分为违法层面的共犯与有责层面的共犯。在具体的司法实务中,无身份者可以构成司法类渎职犯罪的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相似文献
845.
构成要件论、法益论与规范论均认为,应将全体共同犯罪人区分为直接者与间接者。该模式符合直观的认识观念和朴素的正义情感,契合教义学中的存在论倾向和物本逻辑,因此对共犯论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直接——间接模式不仅与刑法教义学中的间接正犯、共同正犯、义务犯和未遂犯等理论冲突不断,还间接催生了共犯论中的诸多极端观点,阻碍了归责理念在共犯论中的贯彻,并抵制着共犯论方法论基础的更新。摒弃潜在影响了共犯论数百年之久的直接——间接模式,彻底走出存在论的迷思,也许是从共犯论困局中脱身的必由之路。 相似文献
846.
职务侵占罪认定中的三个争议问题剖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从事公务活动的便利和从事劳务活动的便利。该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包括行为人把财物转移给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侵占本单位财物中的共同犯罪,应坚持根据共同犯罪案件的整体性质定罪和根据刑法对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则。 相似文献
847.
主观主义与我国刑法具体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观主义作为西方刑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思想,在我国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本文重点论述了主观主义与我国刑法重要制度如正当防卫、犯罪未遂以及共同犯罪的联系,最后文章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应正确界定主观主义的地位. 相似文献
848.
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关系到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贯彻落实,效力特征呈现出阶段性,而传统理论却倾向于关注一事不再理,普遍疏于对撤回起诉所产生法律效力的整体性评价。从诉讼程序的运行轨迹来看,撤回起诉的申请正式提交后,检察机关与法院的行为皆应受该申请的拘束;法院做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并宣告后,庭审程序中止,被告人可对该裁定提起上诉;裁定生效后,审理程序终止,检察机关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重新侦查时应当确保强制措施的正当适用,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的,检察机关可再行起诉。 相似文献
849.
刑法学界近来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主犯”与德日刑法中的“正犯”等同化并用“正犯”概念代替“主犯”,即“主犯正犯化”的倾向。但在犯罪参与体系上,德日刑法采取的是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制,而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与从犯的单一制,这就决定了“主犯”与“正犯”概念有重要差异,不能用“正犯”代替“主犯”。主犯正犯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单一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区分制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既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我国所采取的单一制的优越性。主犯正犯化的隐患是从根本上否定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导致我国刑法失去公平合理处罚共同犯罪人的优势,使简单问题复杂化。 相似文献
850.
知识产权确权问题取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配与制衡,而我国的这两大权力配置不合理,其突出体现在,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审理程序并存时,由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弱产生中止诉讼等问题。而日本《专利法》第104条之3意义重大,这一条款虽然没有明确法院直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权力,但是实质上已变相地赋予法院在无效抗辩中间接的裁判权,对中国起着较大的示范作用。结合国情和现实背景,中国应借鉴日本的有益做法,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止问题重新梳理,合理配置行政权与司法权,适当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边界,建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诉讼的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