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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962.
目的犯的目的与犯罪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犯的目的是超过的主观要素,并不需要有与之对应的客观行为。在目的犯中,这种目的与犯罪形态有一定的影响。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是否对特定目的有所“明知”是认定共犯的关键。而在既遂未遂的判断上,并不以该目的的实现为标准。为了目的的实现,进而实施其他行为,则有存在牵连犯的可能。 相似文献
963.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中独立成为一章,涉及罪名30余种,且多为新设立的罪名。因而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出现纷争。笔者拟对下列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964.
陈曦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4,(4):96-99
民法与刑法在不同的领域,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达到各自的立法目的、实现各自的功能,两者围绕“行为”这一概念形成了相当复杂的理论.比较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在主观要件;客观行为表现;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法律责任方面存在的不同,正确把握共同侵权和共同犯罪责任重合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965.
我国《刑法》未对第26条第3款中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含义作出规定,由此导致刑法理论上的争议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混乱。准确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有助于确定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及其他集团成员的具体范围,也有助于区分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同时还有助于准确判断犯罪集团构成与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认定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时,既要结合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又要充分考虑到集团共同故意区别于一般共同故意的特殊之处。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既包括集团首要分子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也包括集团首要分子未直接参与实施的或者未组织、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集团成员为了集团利益所自发实施的犯罪,以及集团成员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出于个人原因所实施的犯罪,均可能认定为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相似文献
966.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之一即中止行为应当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与结果相伴而生,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评价不存在争议,但是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与结果显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何评价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存在分歧,本文旨在探究评价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967.
968.
[基本案情】
赵某,原系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回收二部职工。董某某,原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门卫保安。2008年12月中旬某日18时许,赵某在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到工作的宝钢发展有限公司工业环保部回收二部.由董某某放行进入厂区。赵某至仓库窃得价值人民币7300元的废硬质合金辊环8个计73公斤,放置在摩托车的后置箱内,在带离厂区(门岗仅董某某一人值岗)时,董某某见赵某的摩托车后置箱内可能放有被盗物品,但未予阻止,放行赵某离开厂区。 相似文献
969.
在扩大规模时,作为一家中小企业,嗑得响公司在融资上难度巨大,只得借助民间借贷。促使胡功辉"出走"的正是融资链条断裂,3000多万的私人借贷让他不堪重负伴随着掌门人夫妇的涉案,湖南百年老店"嗑得响"或将走向末路。3月1日,"债务缠身"的湖南嗑得响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功辉向警方自首,随后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其妻涉嫌"共同犯罪"也被刑拘。多日来,因拖欠员工工资、拖欠供货商货款、骗取经 相似文献
970.
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直接按照分则故意杀人罪处理的做法破坏了实行行为定型性,导致了我国共犯制度存在根基被毁坏的危险。由于我国共犯制度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根本无法容纳单纯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上述危险确切地讲就是一种自毁。尽管在分则中为参与自杀单设罚则可以化解这种危险,但这种做法可能导致刑法分则规范体系的逻辑不完整。因此将单纯教唆、帮助自杀作为共犯进行处罚就具有了必然性,然而这就意味着应当放弃我国现行参与犯处罚条件设定的主体间制度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