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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谷芳卿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5-7
虚假共犯的可归责性讨论了行为人假装具有犯罪意图,客观上实施了帮助或者鼓励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能被归责的问题。虚假共犯是否具备共犯的犯罪心态是该问题的核心。美国判例倾向于共犯心态的着力点在对犯罪结果的共同认识。在实用主义指导下,虚假共犯"不可告人的动机"与犯罪心态的界限会受到模糊,从而平衡现实利益,达到实质正义。 相似文献
102.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该解释同时指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3.
104.
我国"主从犯体系"不同于德日区分制体系,主要表现为作用分类法与分工分类法具有实质差异、主犯判断与正犯评价存在根本区别。在欠缺身份犯总则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宜直接运用德日区分制体系下的"共犯与身份"理论来解决相关问题,而应当对其进行中国语境的转化。据此,"违法的连带性"应转换为"违法的共同性","责任的个别化"应蜕变为对"不法程度"及责任要素的双重评价。故而,在"主从犯体系"下,身份的作用仅限于两点:一是在整体上或共同违法意义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在非身份者与身份者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身份者未必都是主犯,也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二是在归责意义上,非身份者的责任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身份者会有所克减。 相似文献
105.
尽管我国刑法设置23个条文对渎职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发生着为数不少的渎职犯罪,但渎职犯罪的实际查处情况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无法回避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研究不够深入这一现实。有关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罪数形态、因果关系等都是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部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渎职犯罪的法条关系、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渎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一般问题展开研讨,以期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06.
以刑法第28条作为胁从犯的存在依据,实属牵强附会,刑法第28条是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补充规定;按作用分类法的理论,胁从犯是不存在的,刑法中只有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辅助作用的规定,一些论者关于胁从犯的"较小作用"、"作用小于从犯"、"作用最小"的观点没有刑法依据.以毛泽东同志关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的论述作为胁从犯的政策依据,也值得推敲,毛泽东选集中的"胁从"之说在当时主要是指听从"首恶"指挥跟从"首恶"国民党官兵,是今天刑法中"从犯"的立法依据,而不是胁从犯的政策渊源. 相似文献
107.
108.
论德日刑法的犯罪支配理论与共谋共同正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犯与共犯如何区分是长期困扰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理论难题,而犯罪支配理论则是欧陆刑法中区分正犯和共犯的重要学说之一。犯罪支配理论认为正犯指对于整个犯罪过程,具有操纵性犯罪支配地位的人,而共犯只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边缘角色,不具有犯罪支配地位。源起于德国的犯罪支配理论不仅能够有效区分正犯和从犯,也能对在日本风行一时的共谋共同正犯提供理论依据,从而深化欧陆刑法共同犯罪理论研究,以便更好满足刑事司法实践之要求。 相似文献
109.
李英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39-42
共犯理论被学者称之为刑法学中的"迷宫",而教唆犯绝对可称之为这一"迷宫"里最为复杂和深邃的领域.由于其特殊性和特有的魅力,教唆犯问题历来是学者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教唆行为部分还有许多内容可以深入挖掘,对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和适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10.
王志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5):46-51
从制度外观和制度内涵上看,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可以被视为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不同于大陆法系区分制共犯制度立法,英美刑法对于未导致实质犯罪的参与犯按照未完成罪来处理,对导致了实质犯罪的参与犯则按照狭义的共犯制度来处理。在"如何设定参与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这一视角下,被归属于未完成罪的教唆罪、共谋罪和狭义的共犯制度构成了英美共犯制度的整体架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