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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正案名:张某某贩卖毒品案【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被告人张某某,男,29岁,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5日被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月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夏某某。由于夏某某看到张某某的微信签名为"每天溜点小冰还真爽"便认为张某某有冰毒,遂通过微信联系张某某以自己吸食为名求购冰毒,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张 相似文献
162.
欧阳爱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32(2):27-31
共犯中止的司法认定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对于全体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可从时间、主观意志和行为效果三方面要件出发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目前国内学界主要存在着八种不同观点,其中原因力论更具备合理性。利用原因力论,就部分行为主体成立共犯中止区分简单共犯、复杂共犯,对其中的实行犯、组织犯、帮助犯和教唆犯进行了逐一认定,并且对此刻其他共犯的形态应视不同类别而言。 相似文献
163.
网络世界具有虚拟性、公开性等特点,虽不能独立于现实世界,但也有自身的特点。单纯通过解释传统刑法条文,已无法规制和惩罚网络犯罪,宜采用"渐进的立法方式"对现行刑事立法进行修正。本文建议,应对公私财物进行扩大性解释,将虚拟物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以适应网络犯罪公开性、跨国界的特点;调整刑事管辖的原则,参加双边及国际条约,加强国际司法协助以应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犯罪。 相似文献
164.
共犯关系脱离理论是源于域外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还是在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在其刑法理论中均积极的研究这一制度,并将其作为共犯理论的重要问题。共犯脱离理论与刑法中的共犯中止理论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这一全新的制度毕竟不同于共犯中止理论。如果能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有利于实现处罚的均衡、发挥刑罚个别化机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等诸多机能。 相似文献
165.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共同犯罪的中止没有特别规定,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比个人犯罪的犯罪中止更为复杂和特殊,特别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有效性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焦点,本文笔者对此在分析学界几种主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已的看法。 相似文献
166.
《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彰显了从严治理权钱交易的政策取向,既实现了间接权力寻租行为的犯罪化,亦解决了事实上属于受贿罪共犯的特定关系人因证据不足而脱逸法网的问题,对于新形势下提高反腐工作的成效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细究之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之构成要件在立法用语、实质要素等方面存在叠合或相似,因而增加了司法认定的难度。结合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两罪的边界进行解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原则,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刑事法治目的之平衡。 相似文献
167.
郭旨龙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1)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68.
在对特殊主体说、一般主体说、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结合说等国内理论梳理的基础上,本文指出,以主、从犯的概念来解释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的概念并非合适。在评价共犯的作用时,需依靠各行为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除此,本文还提出"角色群"的概念用来评价聚众斗殴罪,即在众合犯的犯罪中,行为人可以是由实施各个参与角色组成,但是不同的参与角色群的行为人非共同正犯,亦不可区分主从;在相同的角色群里,方可区分主、从犯。在一般参加者里囊括了可罚的从犯和不可罚的从犯。应用"角色群"的概念对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进行二元评价。最后,本文将聚众斗殴罪作为结果加重犯提出了建立"分类处遇"制度,以正确地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相似文献
169.
管文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48-50
承继共犯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作为一种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极其复杂的犯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先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但在实行行为实施过程中尚未实行完毕之时,后行为人通过与先行为人进行意思沟通,加入到实行行为当中,以共同实行之意思共同加功于犯罪结果的发生.理论上把这种情况称之为承继共犯.而结合犯是指本来... 相似文献
170.
李阳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6):80-84
黑社会性质组织基于团体内部的亚文化,通过秘密的规则建立起隐形的组织结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认犯罪组织的领导者时,应该以其领导行为对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力为评价标准。组织领导者可以分为三种:组织规则制定者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组织策划者对所策划的具体犯罪负责、具体领导实施者对所领导的具体犯罪负责。在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按照"社会相当性"标准,来认定具体的组织领导者,避免受犯罪组织内部不实的名称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