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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我国刑事立法是直接将共同犯罪限定于故意犯罪范围 ,而台湾刑法、澳门刑法没有规定共同犯罪概念 ,理论上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个特定犯罪。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共犯术语 ,因此 ,往往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概念。尽管存在上述差别 ,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都注意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体现 ,并且在共同犯罪内涵认识上 ,都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212.
刑法中的多次犯罪,在本质上是将同种数罪以法律拟制的方式作为一罪加重处罚的刑法现象,我们也可称之为多次加重犯。由于立法者将犯罪的次数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这使得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以对于多次犯罪中的次,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判断原则,从严予以认定。多次犯罪中单个犯罪之构成,仅要求该次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即可,而不论该次行为属于既遂、未遂、预备抑或中止等形态。对于一次教唆或帮助行为,即便其内容涉及或导致了多次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也不能与正犯一起被评价为多次犯罪。  相似文献   
213.
英美刑法中并不把教唆犯和共谋犯视为共同犯罪的范畴,而是单独评价。这种看似特殊的理论体系固然有其特定社会需要的考虑,但是也为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提供了有益的启发。本文通过分析大陆法系共同犯罪理论的新动向,认为:在实质意义上,犯罪永远是个人行为;共同犯罪只是一种现象,而不是一种实存,我们更应该重视共犯独立性说,从属性更多只有量刑意义,这对于现在猖獗的有组织犯罪也是一种积极的应对。  相似文献   
214.
必要共犯的概念是在最广义的共犯概念的语境下提出的,功能性(主体复数性)和分则性是它的重要特征。必要共犯的核心问题在于能否相应地适用于总则的共犯规定,以对向犯为例,文章对此作出了否定性的回答。司法解释不应当将刑法没有规定处罚的对向一方通过共犯的形式纳入处罚范围,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通过立法对之予以犯罪化。  相似文献   
215.
陈凌 《广东法学》2007,(2):41-45
共犯脱离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独立犯罪形态,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为合理处理实践中的共犯脱离问题,我国有必要引入共犯脱离概念,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合理界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涵义、成立条件和罚则。  相似文献   
216.
片面共犯是共同犯罪的特殊形态 ;法益侵害是片面共犯的本质 ,将片面共犯视为共同犯罪是实现刑法机能的需要 ,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片面合意是共同故意的最低标准 ,将单向意思联络解释为共同故意 ,没有超出“共同犯罪”法律文义的“射程” ,从实质上贯彻了罪刑法定的要求 ;片面共犯符合诉讼效益原则。  相似文献   
217.
试论片面共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片面共犯理论上的争论掩饰不住片面共犯情形的客观存在。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视角出发,对片面共犯应予肯定。研究片面共犯需弄清其理论概念、存在范围、成立要件及其在认定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218.
在我国身份犯是犯罪主体要件中的特殊主体的实质内容,特定身份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身份犯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本文试图从犯罪论的角度来理清身份犯与犯罪的关系,具体分析了身份犯在犯罪论中的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219.
我们首先必须承认片面共犯的现实存在是不容置疑的。在理论界,对片面共犯的定性存在着争议,或认为其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或认为可以将其视为间接正犯加以处理。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不是特殊的共同犯罪也不能等同于间接正犯,它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220.
论保险诈骗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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