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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
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与文化传统.经过漫长时间的累积,我国公民运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意识逐渐增强,调解制度也渐渐成为了我国公民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新民主主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典型的依靠调解解决纠纷的一种审案方式,该方式重点强调审判与调解需要相互结合,而在民事纠纷过程中则将调解作为主要解决方式.1963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指出“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作为民事审判工作的根本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1982年试行的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2002年、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接连颁布两条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中调解制度的使用原则和具体办法,为后来调解制度正式确立奠定基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一次在立法上确立了先行调解制度.目前,先行调解制度尽管有了立法上的支持,但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制度规定的较为原则,本文对“先行调解,”的内涵、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提出自己的观点,建议进一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62.
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难点即司法公信力下降甚至缺失,而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则被认为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庭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理应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着力点.然而,当前的庭审公开实践并未达到其应有价值,在具体操作层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了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新举措,进一步放大了现阶段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庭审公开的问题与其缺乏科学合理的程序控制关系重大,需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在庭审公开原则的基础上,明确案件公开审理的范围,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将庭审公开置于程序控制之下,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相似文献   
963.
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都离不开规则,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一词本身就包含着规则的含义,因而,社会治理无非是建立规则和使用规则的活动,是运用规则和维护规则的活动。然而,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中,规则的形式和作用都是不同的。在农业社会,规则从属于和服务于权力的巩固和行使;在工业社会,规则就是社会治理的手段和途径,它既被用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也被用来规范权力的行使。工业社会中的规则具有高度强制性,任何一项社会行为的发生,都被要求遵从规则,而且可以主要被用来防范越轨行为。在后工业化进程中,面对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集体行动的方式从协作行动转变为合作行动,从而要求规则的性质、表现形式和功能也都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合作行动中的规则是辅助性的,却又是合作行动的必要支持因素。在合作行动中,行动者不应被动地接受规则的规范,而是应当主动地超越规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964.
ISP第三方责任由于生发于网络环境中,与数字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故而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侵权主体的多元化、侵权行为的技术复杂化、侵权环境的虚拟化以及损害后果的不确定性等特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进行了总结式、突破式和概括式的立法,将第三方责任列入侵权法规范之中。其在性质上为归责条款,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侵权客体具有自身虚拟性。通知规则在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应完善反通知制度和错误通知赔偿机制,而知道规则应将"应知"包括在内。  相似文献   
965.
非法诉讼排除规则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之一,随着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理念的发展,它的具体规则和适用范围也逐渐得到确定和适用。以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民事诉讼中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法律规定的并不系统和完善。本文提出了在证据立法、规则的保障制度、排除范围、例外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等方面的构想和完善建议,建议完善民事证据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保障制度,明确应受排除的非法证据范围。  相似文献   
966.
2012年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充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具体程序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具体如何实现,要理性认识制约的条件和实施的风险,以及如何在这些制约性条件的情形下发挥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应有功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原则规定方面,从原来规定的对民事审判活动扩展为对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967.
吉冠浩 《法学家》2015,(2):61-74,177,178
对重复供述,目前存在三种应对模式: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模式、"毒树之果"模式和证据使用禁止的放射效力模式。但是,现有模式在处理重复供述问题上操作性和兼容性均有不足,因而有必要提倡一种以先前非法讯问对随后供述的任意性是否继续产生影响的判断为核心的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关于继续效力是否存在,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加以具体判断,权衡被告人被讯问时的每一个因素,尤其是审酌先前非法讯问方法对随后重复供述的"污染之稀释"程度。同时,继续效力排除模式在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方面也有特殊要求。此外,继续效力的排除模式超越了强制性排除与裁量性排除的框架,适用于所有言词证据,但不适用于实物证据。  相似文献   
968.
"孤证"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目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仅凭口供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并未明确该原则是否可以延伸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对此,检察机关不能简单地套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应明确孤证采信的范围,做好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重视间接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969.
我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民事诉讼法上的进步,但对于这一新的制度构件上存在着多重不足,实践之中关于本制度的开展理解也各不相同,本文对于刚刚起步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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