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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论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改革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光中  郑未媚 《中国法学》2005,5(2):168-178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作者选取其中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刑事再审程序)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存在和改革的必要性、重构的理念以及改革的具体设想三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存在是符合诉讼规律的,是实现司法公正所必需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提高效率存在明显的缺陷,需要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革。文章指出,现代化的刑事再审程序必须把追求公正、纠正错判和既判力理念、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结合起来。作者还就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提出了若干建议。  相似文献   
12.
<正> 任何类型的诉论中,统治者出于维护本阶级统治的需要,都在法律中规定了相应的理冤措施,以弥补审判机关裁决中出现的错误。本文试就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及其借鉴作如下探讨。一、我国封建社会的理冤制度我国封建社会的立法中,虽没有明确的再审制度之名,但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却有重新审理之实。从当事人或他人申诉的角度来说,有复审制度和直诉制度,从皇帝或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纠正冤错案件的角度来说,有录囚制度和监察制度。  相似文献   
13.
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有直接利害关系并受其约束的案外人 ,是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应对《民事诉讼法》第 178条、第 180条所指的当事人作扩大理解、允许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相似文献   
14.
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的重点,意在解决实践中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在修法将近一年之际,有必要对涉及到的理论问题和实践效果作以回顾和思考,为下一步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提供成熟的理论准备和充分的实践积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于9月20日至21日在甘肃兰州召开,共有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20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30年回顾展望与民事诉讼法典的全面修改、再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议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会议情况综述如下:  相似文献   
15.
刘思阳 《河北法学》2008,26(6):124-12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不少明明是存在错误的案件仍无法通过再审程序获得纠正,不必再审的案件被拿来再审.我国应当取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案件范围,人民检察院只能对特定案件提起再审程序;确立当事人再审之诉制度.  相似文献   
17.
再审审判工作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及不服调解结案的案件提起重新审判。它是院长监督审判质量的窗口,又是通过再审审判监督法官的“法官”,是专门挑毛病的法官,地位和作用十分特殊和重要。  相似文献   
18.
孟亚生 《工友》2010,(5):21-23
女儿下班途中被火车撞死,古稀老母为其申请工亡,由于劳保部门和法院均认为火车不是机动车.导致两次行政认定,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四次判决.均遭驳回。”火车不是机动车,难道是人拉、牛拉、马拉的吗?”古稀之年的老母亲偏偏不信这个邪,坚持不停地上告、申诉,历经5年多终于艰难讨回公道。  相似文献   
19.
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再审理由对中国之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刑事再审理由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中国现行刑事再审理由之规定兼具含糊性、主观性等特征,并由此引发了诸多问题.本文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对刑事再审理由进行重构,以期为刑事再审程序的再修改提供可资利用的材料,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刑事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20.
吕达 《人大建设》2001,(8):40-41
申诉,是公民就有关问题向国家机关申述意见、请求处理的行为。诉讼上的申诉,是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依法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申请再审,是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不服.向作出该判决、裁定或请解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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