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02篇
  免费   17篇
各国政治   1篇
工人农民   2篇
世界政治   15篇
法律   703篇
中国共产党   21篇
中国政治   103篇
政治理论   14篇
综合类   160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11篇
  2022年   11篇
  2021年   10篇
  2020年   17篇
  2019年   7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9篇
  2016年   9篇
  2015年   25篇
  2014年   58篇
  2013年   60篇
  2012年   90篇
  2011年   97篇
  2010年   67篇
  2009年   105篇
  2008年   82篇
  2007年   57篇
  2006年   55篇
  2005年   43篇
  2004年   47篇
  2003年   45篇
  2002年   57篇
  2001年   24篇
  2000年   21篇
  1999年   4篇
  1998年   1篇
  1995年   1篇
  1993年   1篇
  1992年   2篇
  198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91.
992.
993.
我国检察监督理念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古代御史制度,到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再至新民主主义检察制度,①检察监督的理念具有传统型特征,具体表现为实体监督、绝对监督和对立监督的监督理念,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②修改后的《民诉法》,回应了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强烈呼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为全面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现阶段,将传统的实体监督理念转变为程序  相似文献   
994.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修正的60个条款中,直接与再审审查程序有关的共计8条,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调整、事由的适当限制、期间的重新确立、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等多个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对本次修正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亮点作一解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95.
何帆 《政法论坛》2023,(2):97-108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相似文献   
996.
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一项补救制度,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再审程序在运行中的很多不足也愈发明显。民事再审程序应摒弃职权模式,强调私权纠纷主体的意愿,贯彻落实不告不理原则,明确再审事由,并且进一步规范再审程序,从而更好的实现民事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设置,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  相似文献   
997.
张嘉 《法制博览》2013,(10):226-227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以前在大家眼中,打官司经常是被大家避讳、绕道的,而现如今,人们已经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这种思想意识的提高和逐步形成的信任感,审判的公正性变得尤为重要。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它既可以保证审判行为及时有效的实行,也可以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和纠错,是一种很有效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998.
张昊  刘伯建 《法制博览》2013,(11):41-42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程序化、法典化,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核心路径。再审检察建议在性质、具体适用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与抗诉制度存在差异,在效率、成本和实体性收益、价值冲突的协调能力等方面比抗诉更具有优越性。应当通过建立递进式双轨监督机制、检法沟通协商机制等方式推动二元型、协调型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努力实现两种制度的协调运行及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999.
《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1000.
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