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002篇 |
免费 | 17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工人农民 | 2篇 |
世界政治 | 15篇 |
法律 | 703篇 |
中国共产党 | 21篇 |
中国政治 | 103篇 |
政治理论 | 14篇 |
综合类 | 160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3年 | 11篇 |
2022年 | 11篇 |
2021年 | 10篇 |
2020年 | 17篇 |
2019年 | 7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9篇 |
2016年 | 9篇 |
2015年 | 25篇 |
2014年 | 58篇 |
2013年 | 60篇 |
2012年 | 90篇 |
2011年 | 97篇 |
2010年 | 67篇 |
2009年 | 105篇 |
2008年 | 82篇 |
2007年 | 57篇 |
2006年 | 55篇 |
2005年 | 43篇 |
2004年 | 47篇 |
2003年 | 45篇 |
2002年 | 57篇 |
2001年 | 24篇 |
2000年 | 21篇 |
1999年 | 4篇 |
1998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1篇 |
1992年 | 2篇 |
198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1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991.
992.
993.
我国检察监督理念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古代御史制度,到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再至新民主主义检察制度,①检察监督的理念具有传统型特征,具体表现为实体监督、绝对监督和对立监督的监督理念,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②修改后的《民诉法》,回应了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强烈呼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为全面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现阶段,将传统的实体监督理念转变为程序 相似文献
994.
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修正的60个条款中,直接与再审审查程序有关的共计8条,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调整、事由的适当限制、期间的重新确立、检察监督职能的完善等多个方面。结合司法实践,对本次修正的再审审查程序中的亮点作一解读,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95.
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相似文献
996.
997.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行,人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以前在大家眼中,打官司经常是被大家避讳、绕道的,而现如今,人们已经学会了拿起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这种思想意识的提高和逐步形成的信任感,审判的公正性变得尤为重要。那么,审判监督程序就成了不可或缺的部分,它既可以保证审判行为及时有效的实行,也可以对审判程序进行监督和纠错,是一种很有效的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998.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程序化、法典化,成为与抗诉并列的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核心路径。再审检察建议在性质、具体适用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与抗诉制度存在差异,在效率、成本和实体性收益、价值冲突的协调能力等方面比抗诉更具有优越性。应当通过建立递进式双轨监督机制、检法沟通协商机制等方式推动二元型、协调型民事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努力实现两种制度的协调运行及监督效能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999.
《北方法学》2022,(1):132-147
在物之交付执行中,执行机构应当仅针对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采取执行措施,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标的物不是执行名义特定化之物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制度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终结后,被漏列为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之诉救济,其他类型的案外人应当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方式谋求救济。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民事权益为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但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的,案外人阻止物之交付的具体救济途径取决于其是否主张属于被原审法院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据以请求阻止交付的民事权益形成时间与物之交付判决确定时间的先后顺序。 相似文献
1000.
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