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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真的让人很纠结。有人说它厘清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也有人说它将处于弱势的妇女权益弃置不顾。本是从大局考虑,要保护含辛茹苦一辈子、倾尽所有为子女购买婚房的父母的权益,却不料引发了各方强烈的争议。解释(三)一出台,各地突然涌现的房产加名潮以及南京因丈夫频频出轨、无奈起诉离婚的朱女士被扫地出门的离婚第一案等等,百态世象让立法者无言。在婚姻立法中体现民事物权法基本原则没有问题,可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更直接一点说,在离婚诉讼中对处于弱势的一方作出司法救济,这样的普世价值又该如何实现?  相似文献   
272.
赵义 《南风窗》2010,(6):34-36
没有基层民主治理,就没有成都城乡统筹改革的成功。成都的改革者提出,不要代民作主,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这不仅是实践说明的道理,也与改革者的抱负有关系。  相似文献   
273.
农地流转是三农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目前国内农地流传中的抵押现象引人注目,此问题关键在于农地抵押的风险及预防机制。运营体系自成一体的综合农协内在组织能力具有化解农地抵押风险的功能。风险—中介—化解程式表明综合农协主要部门在相关风险对接上能较好进行匹配。本文以三位一体农协为出发点,总结出促进农地抵押实现的以供销社、合作社以及信用社为桥梁的预防机制。  相似文献   
274.
刘灵辉 《河北法学》2023,(5):154-169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蕴藏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就是农地产权模糊不清,剖析农地产权模糊性的具体表现,深入挖掘农地产权模糊性的成因,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对于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首先,运用文献资料法梳理农地产权在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发展权、继承权五个方面模糊性的具体体现,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内容界定不清,且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尚未完全厘清;农地发展权的来源、归属不确定导致农地非农化转用带来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混乱扭曲;农地权利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缺失。其次,农地产权模糊性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农地所有权的模糊性源于国家想要继续通过村委会这一代理人实现对集体土地产权的间接支配与控制;承包权、经营权和继承权的模糊是政府试图通过城乡户籍变动、成员资格的认定与农村福利(承包地、宅基地、福利分工)享受之间内在关系达到对农民向城市自由流动的调节功能,同时,确保物权属性的农地权利流动被严格封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这一特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发挥农地对辖区内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地发展权的模糊源于国家有意识地通过调配土地增值收...  相似文献   
275.
程啸 《法学评论》2023,(4):137-148
数据产权登记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登记,其具有证明数据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功能,降低数据权利转让或数据交易成本的功能,以及保护数据权利与维护数据交易安全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以实体法明确规定数据上的权利类型、内容、效力等为前提,故此其不具有确认数据产权的功能。数据产权登记的标的物是数据,而非数据资源或数据产品。至于数据产权登记能力需要由实体法作出相应的规定。数据产权登记簿应当采取人的编制主义,其上应当记载用以描述数据的相关信息,从而使被登记的数据被特定化或者可得特定化。为了保证数据上权利的稳定与促进数据交易,应当赋予数据产权登记以转让效力,即数据权利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权利变动的效果。此外,在数据产权登记簿能够与真实的数据权利状况相一致的情形下,还可以赋予数据产权登记簿以推定效力和公信效力。  相似文献   
276.
刘红  马乔  张森 《理论月刊》2023,(5):116-126
文化资源是构成文化产品与文化产业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文化自信得以彰显的重要依托。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中,文化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在市场竞争中出现市场化的演进,也被深深地刻上了数字技术的烙印,这模糊了文化资源与文化产品之间的产权界限,引致了一定程度的产权侵蚀。从文化资源产权的嬗变逻辑出发考察数字时代文化资源的产权特征与异化,探讨文化资源产权的帕累托区域与破局之路,是为中国文化产业及其数字化发展寻求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277.
个人数据具有聚合的必要性和复制的便捷性两个特点,其对塑造公司间交易、交易所交易和消费者合同三种数据交易模式具有重要影响。三种以合同为主体的交易模式存在信息成本高、执行成本高、提供与保护数据激励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对数据实行产权化来弥补现行法律解决数据权益问题的困境,并解决相应的市场失灵难题。将个人数据产权配置于个人,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剖析,运用“权利束”理论进一步推导和分析出个人对数据产权的具体权利。借鉴英美法系权利相对性理念和场景化工具来推动个人数据的流动,以促进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  相似文献   
278.
商业秘密制度在企业数据产权保护中扮演着核心角色,却没有引起决策者和学术界的充分重视。企业收集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数据集合,通常都落入商业秘密法上的“经营信息”范围。即便数据条目为单纯的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妨碍该数据集合整体上被视为企业的“经营信息”,从而构成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客体。在判断数据集合的秘密性时,应区分数据条目与数据集合。数据条目来源于公共领域,并不妨碍数据集合整体上具有秘密性。网络平台通过前台向公众提供的数据集合条目,使得数据条目本身失去秘密性。不过,网络平台后台存储的受访问密码等有效保密措施控制的数据集合整体或其实质部分,依然满足“秘密性”的要求。公众破坏该后台保密措施直接获取该数据集合整体内容,将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沿着这一解释思路,大多数企业数据集合都能在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框架下得到有效保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之外,类似日本那样进行“限定提供数据”的平行立法,叠床架屋,没有必要;不区分公开数据与秘密数据的统一数据产权立法,也缺乏可行性。企业数据产权保护更合理的选择是回到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加可能的公开数据特殊保护立法的思路。  相似文献   
279.
改革是宁夏农村经济社会发生巨变的动力,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不竭动力。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深入探索新时期农村体制改革,对加快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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