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1.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2.
2006年2月14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的作出,江苏无锡某丝绸公司在一起加工合同纠纷中输了官司。 相似文献
13.
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是有关记名提单理论主要争议的核心。本文从研究提单的物权属性与可转让性的关系展开,反驳了“记名提单因为不能流通,所以不是物权凭证”的否定论观点;进而界定了记名提单物权属性的权利内涵及表现;最后,从各国司法实践的角度考察得出结论:记名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且具有物权属性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越来越多肯定。研究记名提单的物权属性对于促进有关记名提单规则的完善和广泛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李红霞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2):90-93
在西方公共部门改革的市场化工具中,凭单制是一种具有全新治理理念的制度安排,它在坚持政府责任的前提下借助顾客选择机制有效架构了公共服务的准市场。凭单制存在公平导向、效率导向及公平与效率兼顾等不同政策取向及模式。尽管凭单制在公共部门需要一定的运作条件,但能广泛运用于包括食品、住房、医疗、教育等具有融合特征的“福利物品”提供领域。 相似文献
15.
本文试图从迟延交货问题的产生、迟延损失性质及赔偿范围入手,通过分析一些海运国家的立法和典型的英、美判例,来探讨我国的航运及立法现状,并对我国的海商立法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16.
我国“入世”后,国际货物买卖活动随之增多,而大量的象征性交货出现,提单的买卖代替了货物的实体买卖,使货物的所有权移转问题越来越复杂,而所有权移转时间的确定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相似文献
17.
18.
19.
杨俊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4):37-45
记名提单无正本提单放货现象在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成为贸易欺诈的温床之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记名提单的规定意见不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正确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采用解释现行法的立场应当以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目标,不应偏重比较法的解释方法。从文义解释出发,以历史上海商法立法者的规范目的为基础,结合对《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关于提单定义的正确理解,从《海商法》第71条可以推论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须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这是法律规定的承运人的交货条件,同时也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采用体系解释标准,将我国《合同法》第133条、135条关于货物交付与单证交付的效力规定与《海商法》第71条、78条、79条相结合,可以得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提单(包括记名提单)具备物权凭证属性的结论。我国的记名提单法律制度适应了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应轻言修改。 相似文献
20.
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托运人身份的规定是出于试图解决 FOB 贸易条件下卖方在结汇前实现控制货物物权的良好愿望,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托运人身份成为一个前置的难题。在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