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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泛化对现有提单制度的冲击是其对“凭单交货”法定义务的违反,动摇了提单提货凭证信用.在正视“无单放货”行为合理性与正当性之余,如何维护提单提货凭证信用,是提单制度能否适应航运业发展的现实而完成自我变革的关键.国际国内提单制度以不同的立法进路所形成的事后救济及事先授权的两种法律机制,殊途同归,为应对此种冲突提供了可解之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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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FOB合同下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 1”(买方 )和“托运人 2”(卖方 )的情形。那么 ,谁有权取得提单 ?依据国际惯例以及提单的功能 ,FOB合同下的卖方 (托运人 2 )应有权取得提单 ,其取得提单的权利是由其地位的法定性决定的。当务之急 ,是对我国《海商法》42条加以修改 ,以明确两种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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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教育产业市场化主张受到广泛社会质疑,然而,中国部分地方在基础教育制度改革中尝试的教育凭单制不啻是一项较为有效的教育政策创新工具。它可以发挥协调政府与市场、融和公平与效率、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增进学生选择与教育质量等政策功能。教育凭单政策并不能推卸政府在发展教育中的责任,只是将政府的一部分责任委托给了其他社会主体;教育凭单也并非灵丹妙药,其缺陷和不足提醒我们重视中国本土适用教育凭单政策的策略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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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通知的作用在于给予善意卖方保护,以便于其及时作出应对与补救,同时也便于保存证据。不符通知制度对买卖双方利益影响甚巨。有鉴于此,欧洲民法典草案从不符通知之具体要求到通知例外,都作了详尽规定。与之相比,我国不符通知制度无论是从立法理念还是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不足,有必要在未来民法典立法中予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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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不规范等因素,导致交货托运人方面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就"实际托运人"名称的缺陷,单证托运人能否取代交货托运人这两个问题,在专家学者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得出了相应结论,以期对以后的研究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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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琼 《党员生活(武汉)》2006,(10):57-57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南汉宸于1952年4月6日赴莫斯科与苏联方面谈妥了代印人民币的意向,到1957年最后一批10元券运抵满洲里,整个代印人民币的工作持续了5年。最初,我国政府向苏方提出的印制票面额为100元、50元、10元、5元四种,总金额40亿元,但7个月后,周恩来总理亲自签发电报,通知苏方改变印制方案,提出“采用不超过3元和5元的票面……”对此,苏方表示,过去订货票面额大,总金额小,现在票面额改小,总金额反而加大到45亿元,因此增加的印钞工作相当于原计划的3倍,而交货时间反而缩短,按要求时间完成很困难。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叶季壮对此解释说:“我们也知道改是不大好,但这是不得已的,政府曾再三考虑过……现在改变的计划势在必行,仍望苏方多多帮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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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斌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9,(1):18-20
当前廉租房供给不足问题凸显,政府无力建设充足的廉租房提供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源在于廉租房供给中政府角色错位,扮演了直接生产者的角色。应契合合同外包与凭单制两种市场化工具,由政府通过竞争性投标引入若干房地产商进行廉租房建设,而后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使用政府发放的凭单自由选择任一承包商建设的廉租房,从而实现资金有限条件下廉租房建设成本的优化,获取效用最大化,再造廉租房的供给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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