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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322.
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破产法上的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 ,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 ,依法予以免除。免责制度多为现代各国所采用。我国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条款有值得探究的地方 ,如规定的免责条件过于严格 ;有些规定与民法上的债权相矛盾 ,应引起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关注  相似文献   
323.
第三人代为清偿研究——兼论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施建辉 《法学评论》2007,25(6):116-122
因我国法律并无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无序。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对债务人取得求偿权,该项权利可作为抵销的主动债权。惟债务人对第三人代为清偿后抵销设定条件是否有效,此涉及抵销上的条件效力。推究当事人之真意,对该条件认定非为抵销所附条件,而系所谓预备债务抵销抗辩。  相似文献   
324.
马良明 《人民检察》2022,(24):22-25
对于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解除合同后,预付租金究竟属于普通债权还是共益债务,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不少判决将其认定为不当得利、共益债务,但这与我国现行法规范和理论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厘清预付租金在破产程序中的性质,明确预付租金是普通债权而非共益债务,以保障有关法规范的正确实施和破产法司法实践的顺畅运行。  相似文献   
325.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关键,其破产原因的法律界定影响着破产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能的发挥。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破产原因的立法规定,反思我国1986年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进一步解析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原因区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停止支付两种,分别适用于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相似文献   
326.
吴昌杨 《法制博览》2024,(11):115-117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也引起了学界和实操中的众多关注。然而,目前我国集体企业面临着旧破产法早期只适用国有企业、新破产法出台较晚等方面因素的限制,其宣告破产及后续工作仍然存在较为显著的问题。本文基于集体企业破产需求日益增大的时代背景,首先对相关理论进行了广泛搜索和整理,在此基础上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集体企业破产问题展开研究,意图探究集体企业申请破产的门槛及破产清算程序的问题,并深入剖析其缺陷和不足,从降低破产进入门槛、确定债务和财产、建立追责机制、规范破产程序难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327.
如果说创新与研发是药企与生俱来的基因,通过自己的营销队伍来建立自己的品牌,则是药企持续发展的基础。国外的药企无论是原研厂还是仿制药厂,都是自己建立销售与市场队伍的。  相似文献   
328.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危机时期债务人个别清偿行为的合理性将受到破产撤销制度的严格审查,但部分清偿行为不具有偏颇性,并不违反撤销权制度的目的和价值,因而撤销被豁免。破产法列举了几种除外情形,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起到了一定的限制和规范作用,但简单列举并不能适应经济活动中的复杂情形,“使债务人财产受益”作为排除撤销权适用的兜底条款成为重要援引。一方面,关于该条文的司法裁判标准有待明确,另一方面立法层面也应加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329.
330.
以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债务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应按借贷审理,其隐含的解释路径是"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似未肯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汤龙案"及之后的一些案例提出了不同于第24条的裁判路径,并限制了该条的适用。学理上,买卖型担保是一种契约担保,不能解释为传统的"代物清偿预约""附条件代物清偿""债之更改"等,亦有别于物权性的让与担保。其契约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解释论上,买卖型担保有别于以物抵债,兼具债法效力和担保效力,须综合适用借贷、买卖、担保之相关规定。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两债并存,买受人享有履行选择权。立法论上,应建立清算规则,于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得以实现时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与清算。买卖型担保无优先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但若已经预告登记,则其所有权移转请求权应具有优先效力,且仍应对标的物价额与债务额进行清算,并将超出债务额部分返还债务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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