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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何建 《行政与法》2012,(8):114-118
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有法人人格,但其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不可否认。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并未明确。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不同观点及立法例的比较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后,原投资人对在其经营期间欠下的债务应当与现投资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适用双重优先原则,使企业债务和投资人个人债务均能得到合理受偿。  相似文献   
332.
我国债法总则尚未颁行,造成现行立法上第三人清偿制度的缺位,并由此导致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冲突。第三人清偿规范分散规定于合伙、连带债务、保证以及抵押权等规范之中,亟待系统地整理与研究。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而言,其在清偿之后不仅享有求偿权,更为重要的是享有代位权。我国现行法并未明文规定第三人清偿之后享有代位权,构成立法上的漏洞。未来的债法总则应当借鉴先进立法例,就第三人清偿及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以平衡第三人、债权人以及其他担保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333.
陆青 《法学研究》2015,(3):62-81
“朱俊芳案”中,当事人针对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和借款合同两份协议,并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某种“以房抵债”的处理方式。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以本案存在两个“并存而又联系”的合同关系来解释案涉协议的性质,试图通过现有合同法和债法规则,探索出审理“以房抵债”协议纠纷的新型路径,但在案件事实的梳理和案涉条款法理构造的解读上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对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以及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具体法律关系,存在广泛的解释空间,应在现有法秩序框架下,结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主观意图、客观情势及相关民法原理和制度作出更为审慎的判断。就“以房抵债协议”与流押条款的关系,也应通过考察相关约定内容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实际影响后再作综合判断:一方面,需要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另一方面,同样应该避免当事人通过“以房抵债协议”规避流押禁令的变相高利贷行为。  相似文献   
334.
叶良英 《学理论》2014,(11):215-216
在教学活动中,边际效用递减是正常的现象,因为受制于学生的注意力、教师的教学方式和教学持续的量,教学效用增加的量会出现衰减,师生会感受到教学变得越来越无趣以至产生倦怠感,教学活动面对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挑战。为此,高中语文阅读教学首先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创造性理解;合作完成探究性阅读;教师的有效引导式关键。  相似文献   
335.
高职院校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是"以就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促进学生优质就业的重要抓手,文章将通过高职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分段式教育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使学生合理制定发展目标,全面提升知识、能力、素质,最终实现优质就业。  相似文献   
336.
对某项工作是重视还是不重视,功夫切不可用在开长会、讲长话上,而是要用在开短会讲针对性强的话,讲有力度的话,讲特别管用的话上来。开会和讲话的长短,与内容的多少有很直接的关系,与内容的重要与否有一定的间接关系。会议讲话的内容多则长,内容少则短,但内容重要不一定很长,内容不重要则越短越好。但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会议及领导讲话,不知不觉地陷入了一个误区,用会议时间的长短、讲话字数的多少,来证明会议的重要和领导的重视与否。这个钩挂得日趋紧密,会议越开越长,致使许多人怕开会,替会逃会的现象不少。会上讲的人负担重,会下听的人负担更重,上上下下都有  相似文献   
337.
于洁 《中国律师》2012,(10):5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颁布与实施,为重塑消费者信心创造了一个良好开端,在立法上也不乏突破之处,但是在某些方面仍需进一步考量,并通过各方配合以更好地完善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一、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突破与亮点1、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通过法律的级别给了分段管理一个明确的身份和职权范围,除原有的农业行政、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外,国务院设立了新的机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于  相似文献   
338.
339.
一、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在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二、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不是不履行此款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340.
俞潇 《法制与经济》2008,(16):52-53
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时的对外债务纠纷是十分常见的问题。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离婚时,必须妥善解决债务的清偿问题。对于夫妻的共同债务由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认定共同债务十分重要。认定共同债务的标准有:1.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对于何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又可以从两方面来把握:a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b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的利益。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是1.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在以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要保护非举债一方的利益。第三,要明确共同债务的具体清偿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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