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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当代党员》2006,(1):54-54
1997年10月,某村村民付某经营酒楼需流动资金5万元,便找到村委会主任徐某(中共党员)帮忙。徐擅自将自己保管的本村在镇基金会入股的5万元入股凭证借给付某,付某以此作为质押,在镇基金会贷款5万元。后因经营亏损,酒楼倒闭,付某外出下落不明。镇基金会向县法院起诉后,县法院于1999年1月20日作出判决:付某负有归还贷款5万元及利息的责任,村委会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镇基金会把该村人股的5万元及利息作为担保金扣除。  相似文献   
342.
公寓前那条不足100米的路已经修了3个月,但似乎仍望不到完工之日。当时,两辆巨大的城市下水管修理车驶入原本就不宽敞的街道.占据了五六个停车位,然后两三位技师就对那条路进行分段式的“开膛剖腹”。  相似文献   
343.
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我国的新破产立法中,职工债权的优先清偿顺序应如何确定,一直是一个重大的争议问题。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是,将范围如此之广的职工债权全部放在物权担保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模式是不妥的,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在法理依据、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以及产生的实际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相似文献   
344.
王潘 《法制与经济》2008,(24):75-76
《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给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法定期间。学者对该期间是消灭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存有争议。从该条款的表述来看,解释为除斥期间更为合理,且该条款规定了期间经过后,提存物归国家所有。但该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不仅没有考虑到清偿提存人对提存物的取回权,而且规定的期间过短,所以我们应该重新设计该条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345.
担保物权谓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之物或权利上所设定之一种物权。担保物权相对于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此点并无异议。有疑问的是,当主债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人是否仍然可以行使担保物权?主债权罹于时效,作为从权利的担保物权之命运如何?本文将在介绍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经验、评析我国大陆地区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  相似文献   
346.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颖 《现代法学》2006,28(3):91-97
我国目前正在着手修改的《合伙企业法》,拟增加关于“有限合伙”的内容。在有限合伙相应的破产环节上各国一般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予以调整和化解。加之我国家庭整体负债率高,居民个人消费和社会的整体经济形式存在失衡,个人破产立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消费信用体系正在建设之中且已初具规模,中国实施个人破产已初步具备条件。但是个人破产是一把双刃剑,应当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的门槛和合理的财产扣押范围,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债务清偿计划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并实行人格破产和限制消费制度,同时应避免金融机构为获取贷款利润滥发信用卡,鼓动消费者过分超前消费。  相似文献   
347.
本文对代位权制度的特点、性质、成立要件以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进行了阐述和分析,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该制度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348.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349.
<正>近日,中组部印发《关于防止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要求规范县乡领导干部任职年龄。在职干部从年龄上可划分为50岁以上、50岁至40岁、40岁以下不同年龄层次。对不同年龄层次的干部,都应合理使用。除国家的统一规定外,各地不得另行规定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平时调整干部,不得把换届的年龄要求、领导班子建设  相似文献   
350.
由一般法律常识可知,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或主要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投资人转让个人独资企业且经工商变更登记,甚至与他人以肇事车辆买卖合同诉求办理车辆过户给他人的纠纷经法院判决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投资人是否还应对肇事车辆承担责任?执行程序中,该如何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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