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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论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刑法人格与单位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其实质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单位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单位犯罪能力和刑罚适应能力的有机统一。单位具有独立的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表明单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即为单位刑罚适应能力的保证。筹建中单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终结后的单位,其刑事责任能力不复存在。对于变更后的单位,如果其在变更前实施了单位犯罪,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罚金刑的执行范围以变更后的单位所承受变更前单位财产为限。对于单位内设机构,如果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行为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单位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财产,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2.
恶意民事诉讼,是指行为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恶意将与其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卷入诉讼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第一,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并以此作为其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支撑,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相对人向其履行某种义务的行为。第二,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即行为人通过民事诉讼,希望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73.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正当防卫制度已经形成较为独特的理论体系,具有较为完备的立法和司法基础,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但是,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还存在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值得关注。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揭示准确界定正当防卫的重要价值。认为只有依据客观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才符合法治精神。  相似文献   
74.
铁路沿线治安防控建设应把握整体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动态性原则。铁路沿线治安防控体系主要包括防控主体系统、治安情报信息系统、物防技防系统、警务保障系统、沿线治安预警预案系统和沿线治安防控绩效评价系统等6个方面的子系统。  相似文献   
75.
实现法治需要的条件是多方位的,实现行政法治亦同样如此。经济的丰富发达、民主的广泛享有,“精神和制度方面大胆、务实而睿智的启蒙、借鉴和移植”都是其宏观性条件。正因为如此,应对行政法治的构成要件进行结构分析,从而为实现行政法治提供理论基础、创造实现条件。  相似文献   
76.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复杂性,理论和实践中对其认定和适用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针对就认定和适用该罪时经常遇到的几个重要的问题,探寻相应的解决途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77.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所实施的,由刑法典明文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对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的研究是以自然人构成和刑事责任为基础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固然有其共同的特征,但单位犯罪在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等方面毕竟有其独特之处,而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对单位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导致对单位犯罪的概念、刑事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本文仅对此略谈粗浅已见。  相似文献   
78.
王亚新 《中外法学》1988,(6):41-44,40
<正> 一日本刑法理论中的"责任"达一概念,贯穿于定罪与量刑。在犯罪论中,责任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并列而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在量刑论中,责任则被视为决定刑罚量的基础或根据。从这里引申出近代刑法的重大原则之一——责任主义。共含义有两个方面:(1)无责任则无刑罚,(2)刑罚必须与责任相均衡。  相似文献   
79.
犁铧 《中外法学》1986,(4):33-34
<正> 日本在许多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法人实施刑事处罚。例如《法人违反租税法规例证》(明治33年,法律52号)第一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或其雇用人员及其他人员就法人的业务违反租税法规,对法人适用各法规规定的罚则;但共罚则有应处罚款、罚金以外的刑罚的规定时,处法人三百日圆以下的罚金"。此后,有的行政法规规定准予援用这一法律,有的设同样规定。六十年代以后,既处罚法人代表也处罚法人的两罚规定增多。  相似文献   
80.
刑事责任概念的空洞使其连接犯罪与法律后果的桥梁作用呈现虚置化状态,无法实现出罪之功能。程序出罪将有罪归于无罪,其实体法依据即为刑事责任的排除。刑事责任独立于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责任阶层,其考察对象为情节综合体,应确立实质、动态、反向的刑事责任观。刑事责任出罪的理念基础在于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节和需罚性的丧失,具有坚守犯罪构成的“质”性判断、聚合实体要素并以责任分配和责任消弭模式考察归责分配的意义。应建构层次性的刑事责任出罪路径,以不起诉制度的类型优化和范围拓展重塑裁量出罪体系,完善司法解释出罪规范以实现特定情形的程序出罪,加强个案裁判的实质审查以畅通疑难案件出罪渠道,由此实现立法入罪与司法出罪的有机统一,助力实现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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