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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1)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规定,引发了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应该下调,学者则大多持反对意见。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对青少年的自由意志成熟程度的推定,其合理性取决于法律推定的准确性。传统的刚性立法模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维持刑法原有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者绝对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都不是理想的抉择。《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持弹性论立场,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下调,既是博弈的结果,亦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刑事政策的现实化。"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解释为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行为,而不是指具体罪名。"情节恶劣"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外的限制性条件。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特别的程序性限制,与其他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显不同。 相似文献
152.
153.
对我国新公司法第34条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新公司法第34条所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帐薄查阅权是一项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产物。股东帐薄查阅权对实现股东知情权有着特别的价值和意义,股东对此权利的享有是无差别的、全面的、全程的,公司负有提供方便的义务,法院应做好司法救济工作。但是,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善意性、合理具体性和直接相关性,而且还必须提供书面请求。 相似文献
154.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2)
《刑修(十一)》运用三种修改方式对洗钱罪构成条件进行修改,包括重点增设自洗钱行为类型入罪、增设"资产"作为洗钱行为对象类型、优化洗钱罪主观要件立法表述,对若干立法表述进行了修改。要根据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以及与《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立法差异,以及共同犯罪与罪数原理,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处理、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等四种情形处理上游行为人罪数问题。要根据立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分别按照共同犯罪与单独一罪处理等两种情形处理协助洗钱行为人的罪数问题。要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和立法具体规定,妥当处理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第349条的适用协调问题。对跨境转移资产宜作适当扩大解释,合理运用推定规则,完善刑诉法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实体法根据。 相似文献
155.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2)
非法经营罪"罪名取消论"误读了罪刑法定主义明确性与模糊性的关系,未注意到本罪兜底条款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治理经济犯罪的需要,以及非法经营罪设置本身所做的"去口袋化"的努力。条文修改论有合理性,但仅能望梅止渴,条文解释论较之更有实效。目前,兜底条款解释方法为同类解释。同类解释中的"同一类型说"适用范围狭隘,仅能保证对典型兜底条款的妥当解释。"实质相同说"仅关注具体条文的内部协调,缺乏明确认定犯罪本质的规则,暗含引导司法者作出类推裁判的风险。因此,不能期望仅利用同类解释规则便能实现对非法经营罪的合理解释。应根据解释学原理明确"文义—体系—目的"递进式解释方法体系的实践意义,文义解释中明确"经营行为""市场秩序"的内涵,体系解释中处理好刑法条文内外部协调关系,目的解释中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检校结论。以上各个解释环节都可以独立起到排除犯罪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6.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3)
终身监禁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它的存在及具体的制度设计需与刑罚目的相一致。刑罚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刑罚目的理论主要两大对立观点,刑罚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相当性,认为罪犯该当与其道德可责性相一致的惩罚。刑罚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目的在于实现好的结果,即预防犯罪损害的发生。然二者之间的对立并非不可调和,近现代刑罚目的理论既将报应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又主张对犯罪与刑罚予以功利主义的考量。就终身监禁制度而言,它既可满足刑罚报应主义对惩罚的需要,又可通过对罪犯犯罪能力的剥夺起到良好的威慑和特殊预防效果,具有实现刑罚目的之可能。但基于终身监禁的残酷性,应仅将其作为刑罚的最后必要手段,在具体适用上仍需个案探讨。 相似文献
157.
在我国积极刑法观的刑事立法背景下,犯罪附随性后果带来的负面效应不断扩大。犯罪附随性后果本质上是对犯罪人资格或权利的剥夺与限制,在性质上属于非刑罚处罚措施。其所存在的价值基础在于防卫社会和保护重大公共利益,但随着积极刑法观在我国的确立,严厉的犯罪附随性后果可能违背刑法轻缓化的价值理念,并且影响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带来犯罪附随性后果预防功能的克减。为使犯罪附随性后果更好发挥作用,必须树立犯罪人复归社会与防卫社会相统一的思想理念,给予犯罪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在规范上提高设置主体的规范层阶,缓和其严厉性,并且逐步消除前科报告义务,同时在制度上建立犯罪人就业歧视的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158.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等是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常见罪名,但是上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特别是在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制妨害疫情防控行为时要特别慎重,把握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间的限度。在刑法应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行为的过程中,一方面,要从重从快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恢复社会秩序。另一方面,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和刑法最后保障法的特性,有必要在刑法适用的过程中从刑法的基本价值、刑法教义学、刑事政策等方面进行限定,确保公平、正义、合理适用刑法,确保疫情防控不偏离法治的路线,确保刑法在疫情防控中的适用保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9.
姜督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6):21-28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已进入常态化阶段,各专项司法解释为该类犯罪的认定提供了细化标准。但总体上看,司法解释强调犯罪认定,而缺乏对刑法社会治理功能的观照。《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及社会治理提供了规范依据。新形势下,应充分认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技术与组织特征,分析其治理困境与特性,把握该类犯罪的生态利益格局,以形成社会治理合力。新时代枫桥经验有助于生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社会治理范式,利于网络生态环境的系统性改善。 相似文献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