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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廷杖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创立的不人道、严酷的刑罚之一,主要用来对付不听话的官员。大庭广众之下,让校尉用棍子打屁股,这不仅是对肉体的伤害,也是对人格的侮辱。 相似文献
132.
133.
中外历史学家呼应或契合“唐宋变革论”,主张宋代以来各朝代宗族是一个新阶段、新发明和新类型。从思想史和实践人类学论来看,未必尽然,因为宋代以来各地宗族实践的要素及精神都早已在中古乃至先秦时期准备好了,并一直在践行。宋代以来的宗族,不过是历史的实践者在不同社会情境下面对各自的问题而有意识搬取过往诸要素,并任意组合的结果。中古时期的士族及观念并没有随着残唐五代的结束而终止,相反,延续下来。那些士族或大族后裔随着时代的推移,逐渐从世系主干上滑落下来,变成了旁系和普通人。当然,也可能是朝代更替或政治原因而“废贵为庶”。但是,士族、大族的观念仍然在他们意识里,并结合时代语境而演绎,因而不一定全都是“庶民化”或“礼仪向下”的结果,故新形态一说值得再讨论。中国宗族研究要回到人的立场,回到实践者主体性上去理解,才有可能看清其本质。 相似文献
134.
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135.
吕维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3):70-72
阐述适用刑罚手段规制作弊行为的必要前提,结合典型作弊案例,对现阶段我国刑法关于作弊行为的处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36.
"法治"还是"人治"?这是非常重要又比较敏感的问题,此问题不解决,"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从理论上说,"法治"优于"人治",法比权大,但理论与现实往往有一定距离,现实中有法大于权的,也有权大于法的。1780年,云贵总督李侍尧因贪赃索贿,情节恶劣,为云南储粮道海宁参劾,大学士九卿会议"依法"定为斩决。但乾隆皇帝认为李侍尧在督抚中最为出色,遂"百计回护",命"重议"。当"重议"结果为"请照初议"时,乾隆对支持九卿之议者"大加斥责",以"罪疑惟轻"为由,下诏将李侍尧定为斩监 相似文献
137.
李瑞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5)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138.
刘旭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2)
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会淡化人类驾驶者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自动驾驶系统将取代自然人直接控制车辆运行。驾驶主体的更替不会消除交通运输领域的刑事风险,传统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不再直接参与道路安全风险的制造,厘清交通肇事发生后的刑事责任主体是刑法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当务之急。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机理虽然体现了一定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但自动驾驶系统终究不是生命体,故不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自动驾驶汽车的本质属于产品,交通肇事发生后,应分别考察自动驾驶车辆的研发者、生产者、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否违反注意义务,进而追究研发者、生产者的缺陷产品刑事责任以及所有者、使用者的监督过失责任。 相似文献
139.
武玉红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3)
《社区矫正法(草案)》于2019年6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7月5日在全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社区矫正法(草案)》存在社区矫正性质规定不明确,关于社区矫正任务的规定存在缺项,没有设置专章对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没有赋予人民警察身份和必要的强制执行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使社区矫正制度从法律意义上更加规范。 相似文献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