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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它是指将特定的罪犯放入社区,接受监督改造,让其提供一定的劳动服务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是一种属于包含监督和控制的刑罚执行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当前,在立法和制度尚存空白,基  相似文献   
72.
限制或废除死刑与提高生刑期限关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13个死刑罪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由于受学界一些观点的影响,修正案在废除部分犯罪死刑的同时又实际提高了生刑的期限。我国部分学者提出的"生刑过轻"问题无论在我国刑法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实际存在,而且生刑期限的提高必将导致诸多负面影响,因而限制或废除死刑并不必然要提高生刑期限。为了限制和废除死刑进程的顺利进行,有必要在向民众说明死刑并不具备人们所想象的效果的同时,亦应引导民众正确认识"生刑过轻"的现象。立法者和司法者应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刑罚执行制度,以充分发挥生刑的威慑力,重建民众对刑罚执行制度的信任。  相似文献   
73.
李勇 《人民检察》2012,(7):66-67
刑法学是一门研究恶的学问,时刻带着一副严峻、冷酷、不容亲近的面孔,神秘、精致、深不可测的内涵,难道就总是与轻松悠闲无缘,与温情幽默对立?跨入深奥的刑法学大厦,是否也有悠闲之门可借经过?我国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先生在其著作——《刑法综览》的序言中指出,此书就是"让读者悠闲地通往更精奥博大的刑法之林",并希望"读者不必用沉重的心情看这书,读书地点亦可不拘,咖啡厅、草地上、卧榻之旁,行旅之中,皆无不可"。①就此,林先生似乎为莘莘学子指明了探寻刑法奥妙的一条路径。  相似文献   
74.
刘畅 《法制与社会》2013,(10):285-287
我国《刑法》第18条从立法上确立了精神障碍患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三分法",是解决精神障碍人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人格分裂患者犯罪的问题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足够重视。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忽视其病理因素。本文认为人格分裂应属于精神疾病,会对行为人行为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其犯罪应视具体情况加以定性处罚。  相似文献   
75.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获得了立法确认,监禁刑执行和非监禁刑执行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正式形成。与此同时,伴随着人民群众及公众舆论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追求,对良好社区服刑罪犯监管社会秩序的期待,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的关注不断提升,日益繁重的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对开展刑罚执行工作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形成了挑战,任何不规范的执法  相似文献   
76.
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反映了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由严到宽、逐步轻刑化的演变趋势,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作为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必然会沦为罪犯躲避法律制裁的"合法"途径。因此,这项学习借鉴于国外,移植扎根于我国法制土壤的社区矫正制度必须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须在检察机关严密的监督之下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由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尚处于摸索阶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面临重重困难,亟需探索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77.
廷杖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创立的不人道、严酷的刑罚之一,主要用来对付不听话的官员。大庭广众之下,让校尉用棍子打屁股,这不仅是对肉体的伤害,也是对人格的侮辱。  相似文献   
78.
阐述适用刑罚手段规制作弊行为的必要前提,结合典型作弊案例,对现阶段我国刑法关于作弊行为的处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79.
缓刑在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所表现的主要特性是不同的,因而对其性质进行分阶段的界定也就有了现实的依据和合理性。从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意义上来说,缓刑有刑罚裁量的性质;从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缓刑的各项规定的意义上来说,缓刑又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缓刑,兼具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两重性质。在明确缓刑具有刑罚执行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认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相应之罪的犯罪分子为累犯,就有了理论以及法律上的合理性。此种处置,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既符合中国社会重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现实,又能更好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也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  相似文献   
80.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对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提出了严峻挑战。当前监狱刑罚执行中,减刑是最严肃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减刑制度已进行过不止一次的改革,目前仍应继续深化。一、监狱罪犯改造与减刑现状(一)减刑标准不够科学目前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主要以计分考核为主。减刑政策原则上以考核分为主要依据,其他诸如行政奖励情况,老、病、残犯照顾,以及上缴罚金(民事赔偿)等为辅。但部分地方的减刑办法中,考核分只能作为能否申报减刑的基础条件,与减刑幅度联系不紧密,甚至不挂钩。而罪犯日常改造的考核又以计分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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