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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犁铧 《中外法学》1986,(4):33-34
<正> 日本在许多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法人实施刑事处罚。例如《法人违反租税法规例证》(明治33年,法律52号)第一条规定,"法人的代表者或其雇用人员及其他人员就法人的业务违反租税法规,对法人适用各法规规定的罚则;但共罚则有应处罚款、罚金以外的刑罚的规定时,处法人三百日圆以下的罚金"。此后,有的行政法规规定准予援用这一法律,有的设同样规定。六十年代以后,既处罚法人代表也处罚法人的两罚规定增多。  相似文献   
62.
醉驾入刑已逾十年,但相关案件的数量却不降反升。这既反映出不少驾驶人仍是侥幸心理有余而守法意识不足,同时也表明依靠“心理强制式”的刑罚来控制醉驾的治理方式效果欠佳。在新时代,刑事司法机关宜以“经验主义应得刑罚”为分配原则,通过与民众的沟通、协商,对醉驾人处以不偏离正义的“应得刑罚”,才能满足公众对醉驾案件的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意愿,从而使裁判结论获得正当性。长此以往,人们将不断增加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司法机关也可籍此激活规范的行为引导功能,促使人们将规范内化,唤醒人们形成规范守法动机,进而使个体的守法行为由被动转为主动,最终实现“积极的一般预防”之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63.
某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对以上判决中缓刑考验期的确定是否正确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两个缓刑考验期起点是一致的,性质一致,缓刑考验期应为最长考验期,如上述案例中的缓刑考验期应为二年,此为吸收说。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个缓刑考验期应分别逐一执行,即两个缓刑考验期相加,正如以上判决的观点。第三种意见认为,不应存在两个缓刑考验期的问题,应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对主刑刑期确定后再考虑是否执行缓刑。  相似文献   
64.
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罚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定的身心和社会原因。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涉及人权保障、刑事政策和刑罚正当化等问题,应科学地进行设定。现行刑罚体系中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种和累犯制度适用于未成年犯罪人不合理,应予革除。对未成年人犯罪提倡适用非刑罚方法和缓刑、减刑、假释制度。  相似文献   
65.
刑罚是社会强加给罪犯的惩罚和约束,女性罪犯因其自身的犯罪特点和心理特点,对此会产生各种消极的心理反应.通过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咨询工作,提高她们的认识水平和自我评价能力,帮助她们完善自我意识,塑造健康人格,再结合劳改或思想教育,是从根本上转变她们的错误认知和帮助她们作为健康公民和合法公民回归社会的比较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66.
邓辉 《人大建设》2005,(3):46-47
数罪并罚制度在法学理论界一直有着比较大的争议。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69、70、71条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了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第70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适用第71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67.
文章从犯罪学的角度对刑罚的“制刑——配刑——行刑”三个阶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刑罚在哪些方面对预防犯罪有效,在哪些方面对预防犯罪没有什么效力,从而理性地评价刑罚在预防犯罪上的效果。  相似文献   
68.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3,他引:4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难问题反映突出.本文主要从社区矫正制度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制度两方面检视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难的原因,同时就剥夺政治权利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9.
刑罚威慑的功利价值,是指刑罚威慑功能的发挥在实现刑罚目的方面所具有的有用性。这一问 题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威慑的功利价值的指向问题,即刑罚威慑的功利价值是以刑罚目的的实 现为价值内涵的;二是刑罚威慑的功利价值的外在表现问题,即刑罚威慑的功利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本文 认为,刑罚威慑在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价值方面具有廉价性的特点,它理应受到现代刑事立法和刑事司 法的充分重视。  相似文献   
70.
尤陈俊 《法学》2012,(12):41-54
近代中国人与西方律师制度最早发生实际接触的事例,至少可以追溯至19世纪初,而1860年代以来更有外籍律师在中国的租界内执业,其后也不乏国人聘请外籍律师为其办理事务。晚清时期的不少报刊,亦透过其涉及律师的一些报导,在社会中扮演着观念启蒙的角色。近代中国律师职业在国法层面的正当性,直到清末正式颁行《法院编制法》(1910年)时才最终确立,而专门颁布单行法规对律师制度予以规范,则更是迟至《律师暂行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颁行之时。对晚清民初律师职业和律师制度之发展史的细致梳理发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其在近代中国所确立的始终只是一种"阴影下的正当性"。而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除了明清以来盛行的恶讼师形象刻画之影响外,还在于律师制度初建之时,职业准入实践方面的宽滥,不可避免地导致产生恶马害群之弊,进而影响到这一新职业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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