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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惩腐     
《先锋队》2013,(11):5-5
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一审被判无期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超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被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郭超曾担任合肥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多年,后当选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2年2月,安徽省纪委接群众举报对其立案调查。  相似文献   
162.
广州军区某仓库政委屈会荣新官上任,没有急于“烧火立威”,而是选择下连当兵,真实体验官兵疾苦。当兵期间,他戴列兵军衔、住战士宿舍、听官兵建议、解连队难题,时刻把官兵的冷暖记心头,想官兵之所想,急官兵之所急,急事急办、好事快办,当兵下连为基层官兵办实事,赢得基层官兵信任。  相似文献   
163.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诉法修正案》将“剥权”人员从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剔除.基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社区刑罚执行的目的,“剥权”人员应予重新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以利于对“剥权”人员统一的规范化监督,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必要的适应性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对特殊人群管理创新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剥权”制度本身也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164.
“对质权因错误行为剥夺”规则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六修正案对质权条款的一种重要例外.该规则虽然源于英国普通法,但经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解读,已有全新内容与意义.该规则的理论基础是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获利的公平原则,其制度功能主要是在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前提下,抑制被告人一方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保护证人利益.该规则只适用于证人在庭外所作的证明性陈述,且导致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错误行为必须是被告人所实施或基于被告人的明确授权或指示.该规则对于我国目前如何对待被告人的对质权,如何平衡对质权保障与证人利益保护,均具有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65.
高欣 《共产党人》2006,(8):24-25
2005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风山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田凤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166.
2009年2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蒋勇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似全部财产。其情妇唐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蒋勇、唐薇共同受贿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蒋、唐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相似文献   
167.
2001年1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湛世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相似文献   
168.
《党风建设》2002,(8):44-44
浙江省建国以来最大的一起贪污案日前在当地法院一审终结,两名合伙侵吞了上千万元公款的主犯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169.
《党风建设》2002,(1):43-4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2日作出裁定,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受贿案的一审判决。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因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于2001年10月22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李纪周表示认罪服判。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核。所作裁定送达后,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0.
2001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纪周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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