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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论美国商业秘密法对客户名单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保护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作为经营秘密的一种,客户名单因其自身特性使其成为知识产权诉讼中较难处理的一类案件。美国有着世界上较为先进的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加强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保护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取得广泛认识,但司法实践中有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本文以美国商业秘密成文立法为基点,以商业秘密判例法为重心,剖析美国联邦和各州对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以期为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相似文献
142.
药品不良反应侵权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但由于我国目前缺乏对药品不良反应侵权的责任规则和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使得很多药品不良反应侵权责任无法得到认定。本文通过对严格责任的分析,明确了药品不良反应侵权的责任规则及其要件规则,对我国药品不良反应侵权救济制度的确立做了法理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43.
144.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言词与实物区别排除”,或者说,“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的模式。当前,非法证据排除说理是整个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一个“短板”。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瑕疵证据、非法证据通过“补正”、“合理解释”被采纳,但缺乏“实质说理”。强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需要强化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质说理”。这一完善过程是艰巨的,涉及实体规则、程序规则、配套制度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从长远来看,有必要建构一独立自洽的针对证据合法性调查的“诉中诉”程序。 相似文献
145.
肥羊之争:产权界定的法学和经济学思考——兼论《商标法》第9、11、31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对"小肥羊"商标案判决理由的批评性讨论,从法律解释和经济分析两个层面表明,单一适用《商标法》第11条第二款及其隐含的强者通吃的产权进化理论,不仅会与该法第31条包含的在先权利保护规则相冲突,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福利损失。主张通过法律解释结合《商标法》第9、11、31条的有关规定,依据责任规则处理权利冲突情况下的产权界定问题,可能获得更为公平也更有效率的司法和社会结果。 相似文献
146.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贸易领域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之一,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公约不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还可由于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这样就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使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47.
社团决议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无法直接适用法律行为规则.物权法、公司法虽设有特别规则,但二者关于决议行为效力类型及瑕疵事由的规定均不周延且相互冲突,无法满足司法需求.非公司法人等的决议行为更面临法律规制漏洞.未来民法典总则亟需增设决议行为规则.规制决议行为的伦理基础并非程序正义,而系社团自治,应围绕社团自治建构规则.应区分决议成立认定与效力判断,经有召集权者召集会议作出多数决,方形成决议.已成立的决议需满足有决议权限、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要件,方具有法律效力.与之对应,无决议权限、程序瑕疵、表决瑕疵、内容违法、违反规约及侵害成员合法权益将导致决议效力待定、可撤销或无效. 相似文献
148.
中国2010年颁行的两部刑事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作了明确区分,并针对"瑕疵证据"和部分"非法证据"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所谓"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违反法律程序的严重程度来看,还是从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来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都具有显著的区别,这也构成了对此类证据予以补正的主要理由。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范围、补正程序、补正的标准以及补正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是对"瑕疵证据"的界定,还是对此类证据的补正,司法官员都可能存在误读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规则的运用,应保持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49.
一起被保险船舶空载航行共同海损保险索赔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原告:太安船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一、案情原告的巴拿马籍“金路”轮,向被告投保了船舶一切险,保险期限自1991年2月25至12月31日。该轮第24航次从仁Jll空载起航,去青岛受载途中,于7月11日2O46时在北纬36“27’06”,东经123”19’75”,发生机损事故,主机自动停车,失去了航行能力。请“烟救8”轮拖救至大连港锚地,并守护至7月16日140O时。“烟救8”轮离后,原告按港监要求,申请拖轮监护。7月五5日拖轮送修船工人上“金路”轮工作。7月17日,“金路”轮由拖轮拖带进被告指定的船厂修船。船舶将修竣时,原告… 相似文献
150.
赵俊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4)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