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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王俊杰 《法制博览》2023,(35):127-129
实践中,裁判者在处理单位用工型侵权案件时,常遵循先对双方合同法律关系定性再认定责任的裁判路径,由此造成了裁判结果歧见丛生、同案类案不同判的司法困境。导致此困境的实际根源是立法层面上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解决之道在于以“劳务关系”为核心概念,经由四个层次的思维活动,重构单位用工型侵权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952.
刘杰 《法制博览》2023,(5):22-24
人工智能的出现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很多智慧的力量,也挑战了现有的法律规范和法治。特别是在《劳动法》领域,当人工智能成为社会转型的强大原动力时,劳动形态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给《劳动法》的应用带来理论和实践上两难的境地,其中包括人工智能是否应该被授予《劳动法》主体的资格,新型劳动形式很难应用传统的劳动基准制度、就业替代和行业置换,影响了传统的就业结构。在人工智能时代,为了更好地发挥《劳动法》调节的作用,维持劳动秩序有序运行,规范从属劳动关系理论,适当变更劳动基准制度,完善相应的促进就业政策和职业安全管理系统,必须解决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劳动法》实施困难。  相似文献   
953.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客观行为方式、主观“明知”等构成要件和罚金刑内容,与此同时,反洗钱的司法适用规则也随之改变。当前,走私犯罪及其衍生的洗钱行为的认定,存在罪数认定缺乏统一标准、洗钱犯罪起始时间节点及其上游犯罪认定过于复杂等困境。为破解这些困境,司法机关应从刑法规范的体系和整体解释出发来判断走私所得的接收和处置行为与“共罚的事后行为”的关系、下游行为与走私犯罪行为的关系,从而作出罪名认定和罪数评价。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时,不能要求其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的罪名具备明知。走私犯罪的犯罪所得应包括犯罪直接或间接产生、获得的一切财产。  相似文献   
954.
在认罪认罚制度全面推行语境下,围绕谅解主体、谅解自愿性和合法性、谅解范围等三个要素,考察434个涉及被害人谅解的认罪认罚裁判样本,并对样本来源地区S省R市的6位刑事审判人员开展半结构化访谈,结果显示,被害人谅解有效性认定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普遍比较注重协商格局下,部分案件中参与谅解的主体过多且参与时机有误,二是在确认式庭审背景下,部分法官对谅解自愿性和合法性审查不够严谨、合理,三是部分法官随意运用自由裁量权,无故突破个案中的谅解范围。对此,应从适当规制谅解参与的主体和时机、加强谅解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准确认定被害人谅解的范围等路径求解。  相似文献   
95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刘星  李娜 《河北法学》2006,24(1):134-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确定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公安部的部门规章随即取消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这使得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责任认定没有救济途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旦错误,将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危害.从理论与实践上分析研究了交通安全法的这一弊端,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956.
陈志英 《河北法学》2006,24(3):81-86
中国古代民间物权关系随着各个时期宗族组织形式的演进而呈现不同的时代烙印.宋代宗族组织呈现了两极运动的发展趋向:民间宗族组织继承了唐末五代政治冲击后遗留的小家小户的分化趋势,而宋代在新兴士大夫阶级和皇帝提倡下又出现了聚宗收族的历史潮流.民间物权关系作为相应的法律映象也呈双向发展:小规模家庭成为民间物权关系的普遍性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得到法律认可,表现为其私产处分权自由度的提升,而传统的亲邻优先权必然随之弱化;另一方面,族产作为重建宗族、维系族众的经济核心,法律亦相应增容了族产的形态类别并对其增强了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957.
抓好“三基”工程建设,必须与各项公安工作特别是中心工作、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为此,在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应正确处理好全局工作、打防建设、科技强警、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等工作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958.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959.
吴洪新  李旌巍 《群众》2020,(8):51-52
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支撑着党和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厦。与此对应的基层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监督能力现代化大厦的基础。加强基层监督体系和监督能力现代化建设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落地生根,事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没有基层监督体系、监督能力的现代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监督能力现代化就如空中楼阁。  相似文献   
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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