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63篇 |
免费 | 7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29篇 |
法律 | 365篇 |
中国共产党 | 67篇 |
中国政治 | 96篇 |
政治理论 | 25篇 |
综合类 | 86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17篇 |
2022年 | 12篇 |
2021年 | 17篇 |
2020年 | 9篇 |
2019年 | 15篇 |
2017年 | 3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38篇 |
2014年 | 67篇 |
2013年 | 48篇 |
2012年 | 56篇 |
2011年 | 54篇 |
2010年 | 64篇 |
2009年 | 65篇 |
2008年 | 45篇 |
2007年 | 26篇 |
2006年 | 23篇 |
2005年 | 15篇 |
2004年 | 16篇 |
2003年 | 22篇 |
2002年 | 12篇 |
2001年 | 3篇 |
2000年 | 16篇 |
1999年 | 1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7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01.
中国法学的自我检视并不及于对法学知识生产者自身的审思与批判,这使中国法学缺乏自洽性。法学知识生产者自我批判的必要性,取决于知识分子工作中所包含的"针对知识"这一层面。知识分子由此呈现出反观性、超越性、自我放逐和非交换性。中国法学知识生产者一方面未充分呈现反观性这一知识分子的积极要件,另一方面则充分呈现了文化资本的可交换性,由此而表现为"单向度"的存在。 相似文献
102.
王利宾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2,36(1):82-90
与过去不同,现代的连带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中,刑事调整的重要原则是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尽管如此,我国刑法在规定前科报告制度和交通肇事罪、窝藏罪、包庇罪时,仍然有隐性连带责任的痕迹存在.为此,要坚决秉持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基本立场,在刑法制度设计时防止社会防卫思想的过度扩张;要废除前科报告义务,增加前科消灭制度;对交通肇事... 相似文献
103.
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证成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学界关于广告荐证侵权责任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连带责任说"作为主流观点为我国立法所确认,而"按份责任说"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广告荐证侵权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广告荐证"连带责任说"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反,对广告荐证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则很难找到契合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广告荐证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主观过错较小或原因力较小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仍然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为避免使最终责任份额较小的广告荐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面临不能全部受偿风险的不公平情形的发生,应将有限连带责任引入广告荐证责任领域。 相似文献
104.
刘涛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3,(6):31-37
身份犯中,纯正的身份犯其身份具有构成要件要素的性质,如贪污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非具有身份者不能单独构成犯罪,但刑法规定可以与有身份者构成共同正犯,但其处罚依据在学理上存在疑问。处罚非身份共同正犯的依据并不在于形式的不法与有责身份分离说(结果无价值论),也不能从基础单薄的法律拟制说中找寻正当依据。承认真正身份犯中非身份行为人责任与具有身份的行为人责任具有连带性质,是解决此类身份犯处罚依据的可行理论途径,此解释路径也可纠正相关身份犯罪非身份共同正犯的司法适用中的错误做法。 相似文献
105.
从2008年6月欧盟法院就法国最高法院向其"请示"的Erika轮油污案之裁决入手,分析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的立法背景,指出在民事责任公约的体系之下承担污染损害责任的应该是船东,而不应向作为货方的石油公司进行索赔。欧盟法院所认定的石油公司可被视为欧盟废弃物相关法律之下的废弃物制造者,以及石油公司可能需要就因船舶溢油事故导致的海域石油污染损害负责之观点与现行的油污民事责任公约相悖。 相似文献
106.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可行性的法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合伙企业是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后增加的新型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自身的优势弥补了传统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公司的不足,为踌躇满志的创业者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创业起点。虽然有限合伙企业在其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非不能克服,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相似文献
107.
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连带责任,旨在实现债权人行使债权的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权利.虽然连带责任的内容涉及到整个民商法,但由于受所制定时代的影响,连带责任的规定显得有点含糊,在学术界的研究也并未深入开展,同时还存在一些模糊点.文章在对国内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前提下,对其立法价值取向及根本内涵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再介绍民商法体系当中,有关连责任的部分概述,最后对其具体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认定研究,并提出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2):17-35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09.
110.
王静波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6,20(3):16-19
连带责任的制度的价值在于对责任人课以加重责任以保护债权人。连带责任的公正性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是否存在连带责任的归责依据。连带责任的归择依据在于数个责任人的关联行为与整体债权的形成具有密切的关系,连带责任人之间的关系比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更为密切,其追偿权更容易实现,即使责任人不能实现其追偿权,也符合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