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88篇 |
免费 | 6篇 |
国内免费 | 1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3篇 |
世界政治 | 47篇 |
法律 | 370篇 |
中国共产党 | 67篇 |
中国政治 | 96篇 |
政治理论 | 25篇 |
综合类 | 8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8篇 |
2023年 | 17篇 |
2022年 | 18篇 |
2021年 | 22篇 |
2020年 | 12篇 |
2019年 | 23篇 |
2017年 | 4篇 |
2016年 | 14篇 |
2015年 | 38篇 |
2014年 | 67篇 |
2013年 | 48篇 |
2012年 | 56篇 |
2011年 | 54篇 |
2010年 | 64篇 |
2009年 | 65篇 |
2008年 | 46篇 |
2007年 | 26篇 |
2006年 | 23篇 |
2005年 | 15篇 |
2004年 | 16篇 |
2003年 | 22篇 |
2002年 | 12篇 |
2001年 | 3篇 |
2000年 | 16篇 |
1999年 | 1篇 |
1997年 | 4篇 |
1996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9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31.
邵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109-116
我国法学期刊的数量相对稳定,其发表论文的容量也无多大变化,但研究人员的数量却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审稿制度不仅是法学期刊服务学术的根本要求,还是法学期刊健康发展的关键.同行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的适用,既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也存在一些广为诟病的缺陷.对这些优势与缺陷的全面梳理,目的在于实现同行审稿制度与三审制的有机衔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法学期刊的良性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整个法学学术共同体. 相似文献
232.
233.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作了规定,但仍未明确其责任的承担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划分是以因果关系为标准的,任何一种侵权行为都是同一损害后果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单独有其中任何一方的侵权都不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当且仅当两者结合时损害结果才会产生,反过来,损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是两个人以上侵权行为的共同结合。在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不论每个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只要在损害结果与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不可分的情况下,就应认定为连带责任,在损害结果可分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234.
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通说主张的共同侵权的类型体系存在不妥,主观关联共同和客观关联共同是完全异质的东西,不宜置于一个类型之中,客观关联共同与共同危险行为具有更多的相似性。类型的构建以类型要素为基点,基于意思以及基于因果关系,均可以形成正当化连带责任的"一体性",由此可发展出共同侵权的类型框架,其分别是基于共同过错的共同侵权,及基于可能因果关系的共同侵权。前者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后者包括责任者不明和份额不明。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份额,在法律无特别规定也无特殊约定的情况下,需在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因果关系贡献度、过错程度以及其他个案相关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相似文献
235.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是对民事权利损害的救济,当然是民事责任。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不是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相似文献
236.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在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相似文献
237.
共同侵权之“共同”标准: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海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0,12(3):52-62
我国《侵权责任法》以意思联络作为确定共同侵权的“共同”标准。该法选择的进路并无充分的价值依据且悖于侵权法的发展方向。其他现有的替代标准未能弥补该缺陷。妥当的进路是附条件的损害共同说。在受害人无辜的场合,只要数人致同一或不可分的损害。各加害人均应负连带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错的场合,只要某加害人责任份额比受害人责任份额大,该加害人即应负连带责任。过错程度和风险比例规则是确定当事人责任份额的妥当标准。 相似文献
2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0):25-33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行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在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得到清偿的情况下,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在担保债务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情形下,不再适用有关保证期间的规定。 相似文献
239.
我国民商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连带责任,旨在实现债权人行使债权的目的,保护债权人的法律权利.虽然连带责任的内容涉及到整个民商法,但由于受所制定时代的影响,连带责任的规定显得有点含糊,在学术界的研究也并未深入开展,同时还存在一些模糊点.文章在对国内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进行认定的前提下,对其立法价值取向及根本内涵等问题进行了解读,再介绍民商法体系当中,有关连责任的部分概述,最后对其具体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的认定研究,并提出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